新华网天津频道8月29日电 从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获悉,为贯彻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范天津市物业管理活动,打破“谁开发,谁管理”的物业管理市场垄断的格局,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公平竞争,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维护广大业主和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市房地产管理局已制定出《天津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将于9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
《天津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住宅及非住宅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一个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的或者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普通住宅规模在5万建筑平方米以下,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开发建设单位指定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局面将不复存在,物业管理企业获得管理项目时必须竞争“上岗”。
目前天津市物业管理企业多数是由开发建设单位自行设立或指定的,往往是一个物业项目成立一个公司,每个公司又都五脏齐全,人员多,成本高,效率低,不利于专业化水平的提高。同时,由于物业管理企业与开发建设单位的“母子关系”,在规化、设计、施工阶段没有介入,接管验收不严,责任界定不清,造成物业管理先天不足。开发建设单位前期遗留问题和随意承诺往往由物业管理企业代人受过,形成管理纠纷和投诉,造成管理和收费上的困难。建立物业管理招投标机制能够有效地促进开发与管理两业的分离,改变“小而全”自我封闭的经营方式,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机制,物业项目能够真正进入市场,选择服务水平高的品牌企业,并通过市场优胜劣汰,促使物业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改善服务质量。使市场集合度不断提高,从而推动行业健康持续地发展。
《办法》共设立六章五十二条,分别对适用范围、招投标的原则、招标人概念、招标文件、招标人备案的内容、完成招标的时限、投标文件内容和标书的送达、开标时间、评标和中标、以及招标服务和评标专家的条件、招标代理机构等内容予以了明确规定。随着《办法》的实施,物业项目在销售前要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聘物业企业,通过市场的手段解决开发建设与管理的职责,使广大业主在购房时了解双方的责任,从而使业主的利益得到根本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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