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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举报投诉23331069

http://www.tj.xinhuanet.com  2005年02月18日  来源:每日新报

    16日,从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获悉,今年是国务院颁布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实施的第一年,为及时受理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投诉,自 2月 16日起,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在和平区西康路 2号的市劳动保障局服务厅设专人负责接待群众举报投诉,同时开通新的举报投诉电话 : 23331069(原27111830举报投诉电话停止使用 )。

    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负责人指出,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有权通过当面、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多种形式,向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投诉。为了及时查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这位负责人强调:对举报和投诉符合下列条件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及时受理:有明确的被举报人和被投诉的用人单位;有具体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和接受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据介绍,由于举报是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普遍问题进行的检举和控告,不需要举报人真实姓名,因此也不需要告知结果。但投诉是劳动者个人因为劳动保障权益受到用人单位侵犯而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控告,处理结果与其有直接利害关系,所以,投诉人要求告知受理和处理结果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调查时要保护举报人,为举报人保密。另外,为了保护举报人,便于举报案件的查处,举报人必须实事求是,要有明确的举报单位或个人,如实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或名称、住址和具体的违法犯罪事实,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诬告陷害他人。(完)

(编辑:常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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