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天津海事法院执行庭改变了以往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的"温柔"做法,变为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彰显了法律的尊严和威慑力,取得了良好的执行效果。
以往,执行案件一经立案,案件的承办人就必须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三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然而执行通知书因其形式所限,对于被执行人将承担的法律后果往往没有充分写明,难以体现法律应有的震慑力。另一个方面,过于"温和"的执行通知书对于体现法律的强制性和严肃性,从而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正义也不利。
经过理论上的反复研究并结合海事法院执行工作的特点,天津海事法院执行庭确定了天津海事法院执行令的一般格式,并已在实际执行工作中正式采用。较之以前的执行通知书,新的执行令无论是在内容上,还是在文字表述上都有了较大改进,能够使被执行人明确地了解到不履行法律义务即将承担的法律后果,也能够充分地体现法律的尊严和威慑力。
截至目前,天津海事法院执行庭已向十余件案件的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令。被执行人在接到了执行令后,纷纷主动来电来函,与承办法官进行联系,这与以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石沉大海、杳无音讯的情况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完)(张敬 刘冬)
(编辑:杨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