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2:
起诉是否众渔民真实意思
被告律师表示,事发后,他们随公证处走访了包括杨保生在内的众多原告渔民。笔录和现场录音表明,渔民们或根本不知道起诉的事,或称诉讼与他们无关,水产局事先已对渔民有了安抚,并在此后“用我们的名义,将官司接下来,如果分钱,也与我们无关。”据此,被告认为起诉并非渔民们的真实意思,此案不能成立。
对上述证据,在场参加诉讼的10多位渔民群情激愤,表示被告律师当时谎称是原告委托的律师和报社记者,是被告律师在欺骗的情况下取得的。上面的话是渔民随口所说,并不属实。原告律师提出,被告律师调取证据不出示身份证件,证据取得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应被法庭采纳。
问题3:
原告中是否有混水摸鱼之辈
为证明起诉的近千名原告都是在滦南县有合法捕捞许可的渔民,法庭要求原告律师提交证明身份的“三证”。但原告表示,因原告众多,且渔民们每天都要捕捞作业,船舶所有证、捕捞许可证、船检证书要随船携带,无法收齐。他们在搜集部分证件复印件后,将每位原告的基本情况列一表格,由当地派出所和港监部门核对无误后盖章。他们提交的证据已有厚厚几沓。
被告律师予以反对,认为按法律规定,原告须出示证件原件。据现有证据看,大多捕捞证复印件只有一张,内容不完整,有的证件没有发证机关盖章;船舶实行强制报废制度,从现有资料看,有的船早已超过13年的报废年限,不能出海作业;而船检证书上应载明航行区域。因受污染地点离岸边较远,马力小的船舶无法到该地点作业,就谈不上因此受损,马力大的船舶可开到远离污染区域地点,也不会因此受损。根据国际公约和索赔手册,这两种船舶不具有索赔资格。为查明事实,原告须提交全部证据原件。被告认为在众原告中难免有“混水摸鱼”之辈,对原告的证据拒绝核对。
(编辑:杨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