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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海事法院经典案件回放

http://www.tj.xinhuanet.com  2004年06月01日  来源:天津海事法院

    ●2000年4月12日,ICL海运有限公司所属的印度籍"爱佳"轮(M/V ICL RAJA RAJAN)驶往天津港,途经黄骅海域时将当地"冀黄渔0824"船撞沉,造成7名船员全部死亡,这是近几年来渤海海域发生的最严重的渔民海难事件。受害人于4月16日向天津海事法院起诉,海事法院受理该案并扣押了肇事船舶。为加大司法透明度,天津海事法院法官在庭审中实行证据公开,所有证据均公开质证,首次采用公职人员出庭作证的做法,海事局、渔港监督处和公安局的公职人员作为勘验人和鉴定人出庭接受询问,质证中,还当庭播放了天津海事局勘验"爱佳"轮和原告提供的打捞"冀黄渔0824"船的录像。在确凿的证据和事实面前,肇事方主动接受了调解协议,赔偿受害人家属共计550万元。该案的审理为探索符合国际司法透明度要求的审判工作提供了良好范例,最高人民法院领导对此予以高度评价,认为天津海事法院"4.12"海难的庭审无论从公平、公正、效率等方面都在中国诉讼史上达到了一个崭新的高度,标志着中国法院审判方式已经与国际接轨。

    ●2000年5月,天津海事法院受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受理德国鲁尔公司申请执行山西三佳公司执行案,执行标的132万美元。海事法院在接受委托当天,就查封了被执行人的仓库,经与被执行人研究,其同意提供相应担保,经协商,双方达成协议,案件圆满解决,不仅受到外方当事人好评,也受到最高人民法院和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赞扬。

    ●2000年10月,新加坡新中船务有限公司所属"新发"轮在驶往天津港途中与大沽灯塔发生碰撞,造成大沽灯塔严重损坏。天津海事法院根据天津海事局天津航标处的申请,依法对"新发"轮予以扣押并受理该案。在赔偿数额上,原、被告双方存在较大分歧,因此,灯塔受损程度的鉴定成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大沽灯塔是我国目前最大的海上灯塔,该案的鉴定在专业技术上难度很大,为此,天津海事法院委托交通部权威机构对大沽灯塔受损情况进行评定,作出修复设计方案及修复费用估价。天津海事法院在调取相关证据后,依据案件事实和鉴定结论,判处被告承担触碰损失的全部责任,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2000年10月,原告瑞士伯尔尼保险公司向天津海事法院起诉德国胜利航运有限公司和天津港某集装箱公司,要求被告赔偿因其承保的德国进口印钞机被摔坏而造成的损失。由于此案案情复杂,涉及争议焦点较多,且摔毁的印钞机超高、超重、超宽,给鉴定和分析货损原因带来很大困难,承办法官两赴青岛与鉴定人联系,制定详细的鉴定方案,与海关积极协调,科学组织安排,创造有利的鉴定条件,使鉴定人得出科学、公正、合理的鉴定结论,最终以60万元的赔偿额调解结案,当事双方均表示满意。该案的审理既维护了国际贸易和港口秩序,也展示了我国司法的科学严谨性。

    ●2001年5月,天津海事法院受理了孙有礼等18家养殖户诉迁安第一造纸厂等11家被告陆源污染养殖物损害赔偿纠纷案。该案直接涉及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的达标排放污染物是否可以免除民事赔偿责任的问题,面对这一新问题,审判人员一方面认真研究民法关于损害赔偿问题的基本原则,一方面进行实地考察,联系权威鉴定机构进行评估,最终认定被告的排污行为与原告遭受的损害有直接因果关系,判决被告中达标排放的主体也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该案的判决在法学界引起强烈反响,媒体称:"这次审判首次以司法判决的形式确定达标排放不能免除民事责任,是环境保护法制进程的重要里程碑,对环境保护事业具有开创性贡献。"2003年1月,全国人大讨论民法典草案时将该意见写入其中。

    ●2003年6月,天津海事法院受理了崔某诉韩国进洋海运有限公司港口作业人身伤害赔偿纠纷案。船舶高度员崔某在被告承租的外轮上进行港口作业时,被二舱钓杆钩头击中后坠入舱底,摔成重伤。受害人随即向天津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对侵权行为进行赔偿。由于原告因支付医疗费用有一定困难,在审理中提出了先予执行的申请并提供担保,天津海事法院在确认原被告侵权法律关系成立的基础上,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裁定准许先予执行。受害人伤残等级确认后,海事法院于2004年4月再次开庭,就赔偿数额进行确认,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80万元人民币(含先予给付的10万元),案件最终得以解决。本案的先行判决的做法参照了英国和荷兰在民事诉讼中分段审理的方法,是天津海事法院准确适用程序法律、与国际接轨的一次有益尝试,既提高了审判效率,又在程序上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03年6月,天津海事法院受理德国HSH NORDBANK A.G银行诉被告土耳其ETA PETROL AKARYAKIT TICARETI VE NAKLIYATI A.S(以下简称ETA公司)船舶抵押贷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明事实,法院核准原告申请,扣押被告公司所属"海地"轮。船舶扣押期满后,被申请人ETA公司未能向本院提供任何可靠的担保。海事法院经公告后依法将该轮公开拍卖,"海地"轮最终以684万美元拍卖成交。这是天津海事法院自建院以来拍卖的吨位最大的外轮,也是拍卖价款最高的一次,且双方均为涉外当事人,在国际上取得良好的反响。

    ●天津海事法院注重做好来信来访等工作,认真接受社会监督,及时了解当事人对法院工作的意见。20年来,共收到感谢信31封,锦旗37面。

(编辑:易春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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