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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海事法院首次适用分段审理程序

http://www.tj.xinhuanet.com  2004年05月31日  来源:中国青年报
    日前,天津海事法院首次适用分段审理程序,对一起索赔122万元的特殊人身损害赔偿案开庭审理。而一年多以前,此案在全国各法院中首次适用了先行判决而备受关注。此次开庭是一年前审判的延续。
    本案原告崔某是国内某海运公司的职员,负责该公司在天津新港装运货物的港口作业的协调。2002年11月16日,原告受公司委派到进洋海运公司承租的轮船上核实相关情况时,被一吊杆钩头击中后坠入舱底,摔成重伤。
    同年12月,崔某向天津海事法院提交诉状,要求判令被告进洋海运公司承担人身伤害全部责任,赔偿损失。天津海事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归纳了两个争议焦点,一个是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侵权法律关系,一个是原告因受到人身伤害的具体赔偿数额是否得当。由于当时原告还需要进行3到5个月的康复治疗,伤残等级和损失数额均无法确定,于是天津海事法院适用先行判决,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侵权法律关系。赔偿数额待原告伤愈鉴定后再行判决。
    前不久,崔某治疗完成,经天津市高院技术处鉴定伤残等级为Ⅳ级。据此,他向法院提出了122万元的索赔请求。天津海事法院对本案的第二个争议焦点"原告因受到人身伤害的具体赔偿数额"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由被告一次性给付原告人身伤害赔偿费用70万人民币,作为最终了结本案的赔偿数额。名词解释
    先行判决:又称部分判决,是相对于全部判决而言的,是人民法院对已经审理清楚的部分事实和部分请求作出的判决。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审判案件,无论原告有多少个诉讼请求,都要等全部案情查清之后作出判决。适用先行判决必须慎重,案件事实必须已经充分查明。先行判决是全部判决的一部分,它与将要作出的后一部分判决是完整的对案件的判决,它具有判决的效力,当事人可对其上诉。
(编辑:易春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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