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专题2004> 天津海事法院> 媒体报道
碧水蓝天间的公正--中国海事审判二十年

http://www.tj.xinhuanet.com  2004年05月31日  来源:法制日报

    我国是海洋大国,有长达1.87万公里的大陆海岸线和1.4万公里的岛屿海岸线。目前,我国有1467个商港,每年货物的吞吐量达24亿吨。在国际贸易中90%货物通过海运完成。海洋经济与海洋运输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这就需要一个良好的海事司法环境作为发展对外贸易、海运经济和海洋经济的重要保障。海事审判正是通过司法手段完成此项重任。
    海事法院设立20年来共审理海事海商案件5.1万件,其中涉外案件6810件,当事人遍及五大洲73个国家,结案标的360亿元人民币。

    碧水蓝天间的公正


    ---中国海事审判二十年

    以地理上看,我国是海洋大国,但历史上从来就不是航海大国,更不是海上贸易大国。当别人有能力在远洋航行以后,我们大部分时间则在实行海禁,极端时甚至不准只船片帆下海。因此,国际间长期形成的有关海上航运规则,处理海事海商规则对我们来说自然是陌生的。
    改革开放,国门大开,海上航运及贸易随之大发展,于是海事海商纠纷也迅速增加,于是我们不得不采取应对措施,于是10家海事法院先后成立,于是中国有了新的司法实践---海事海商审判。
    几乎是从空白开始,但从事海事审判的法律工作者用忠诚智慧与辛劳使这种空白变成庄重而炫丽的图画。经过20年努力,中国的海事海商审判不仅有了一整套较为适用的法律法规,还有了一批高素质的审判人员。20年辛苦不寻常,其中一定有许多感人故事和发人深省的事件。
    今天我们推出这篇对海事审判20年的发展总结性文章,是想让读者领略我国司法审判一个特殊领域的基本状况,从而引起人们对这个特殊领域的关注,同时也算我们对这项特殊工作的一个小小的支持。


    应改革之运而生


    海事审判在我国只有20年时间。新中国建立初期,海事审判只是由地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庭负责。上世纪50年代中期,我国设立了天津、上海、长江水上运输法院。但因当时海上运输业不发达,且受到国外敌对势力的禁运,海上运输特别是远洋运输受到极大的影响。水上运输法院受理的主要是水运系统内部的刑事、刑事附带民事以及交通事故、海事货损等案件,而且案件数量不多,不久,水上运输法院即被撤消。
    80年代中期,随着国家经济改革的深入,海运事业得到长足发展,海事海商纠纷日益增加,许多港口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开始审理海事海商案件,而大部分海事海商纠纷是通过港监的行政调解或仲裁方式解决的。有些案件的处理难免带有浓重的行政色彩,如海事请求人申请扣押有关船舶,一度需经国务院批准。
    1984年,中国远洋船队已经拥有近1500艘万吨级以上的船舶,在世界上居第九位,外轮驶入中国港口的数量达1万艘,万吨级的船舶也驶入长江港口。
    水上运输发展迅速,海事海商纠纷也日益增加,建立专门海事审判机构必要性凸现出来。1984年11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在中国沿海城市设立海事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据此作出了《关于设立海事法院几个问题的决定》,当年即在广州、上海、青岛、天津、大连和武汉设立了海事法院,以后又陆续在海口、厦门、宁波、北海设立了海事法院。至1999年,我国共设立了10个海事法院。海事法院专门受理海事海商案件,海事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作为海事法院的上诉审法院。
    各海事法院成立后,积极开展审判实践,受理案件的数量不断上升,海事审判的影响不断扩大。
    海事法院成立初期,专业海事审判人员少,海事审判法律适用更少。可困难再大事情也得办。各海事法院及其上级人民法院一方面集中培训审判专业人员,一方面大胆实践,积极受理案件,依据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和民事法律规定,借鉴国际先进的海事司法制度进行审判,并积极为建立规范的海事审判制度、完善海事立法提供经验。

    在实践中发展


    1986年,最高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试行)、《海洋环境保护法》、《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法律和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并参照国际习惯做法,对我国海事法院的涉外海事诉讼管辖作了明确规定,使海事法院管辖案件有了明确的依据。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又将与船舶运输和生产相关的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特殊的海事纠纷(共同海损纠纷案件、港口作业纠纷案件等)、海事执行案件4类共44种案件规定为海事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我国航运业发展的情况以及海事审判的需要,修改了"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的一些条款,将海事法院管辖的案件扩大为4类63种。
    我国海事审判影响不断扩大,一些原本与我国无直接关系的纠纷,经过当事人协商,也选择由中国海事法院管辖。如美国西门子威斯汀电力公司因与德国一家公司、美国维多利亚海峡航运公司和美国另一家公司发生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起运港与目的港均不在我国境内,原本与我国无连接点,但是原告运用择地诉讼的权利,请求在上海港扣押被告所有船舶,并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诉讼,一致要求适用中国法律进行审理。这类案件反映了我国海事立法水平的提高,以及海事司法公正高效的对外形象,说明我国海事审判正逐步向亚太海事司法中心之一的目标稳步前进。
    各海事法院及其上级法院还通过对海事案件的审判活动,纠正航运及外贸活动中不规范的做法。
    海事法院成立之前,我国沿海港口货物吞吐量迅速增加,压港的现象不断出现。为解决这一问题,有关行政主管机关推出了收货人可以凭据副本提单加保函提取货物的政策。但是在海上货物运输中,国际通行的做法是目的港的收货人凭正本提单提取货物,承运人凭据收货人出具的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承运人若未收到正本提单即交付了货物,存在很大风险。面临行政机关这项政策,承运人往往处于两难的境地。各海事法院通过审理承运人无单放货纠纷案件,明确指出行政机关的政策有悖相关国际条约,不足以作为货运中的依据,提醒人们与国际接轨,从而规范了航运经济秩序。
    在海上运输活动中,境外买方恶意违约甚至进行海运欺诈,常使境内卖方货款两空,其中往往有违法违规操作的货运代理人即无船承运人参与其中。为规范这类承运行为,上海海事法院向国务院法制办、交通部提出了在国际海运管理条例中设立无船承运人管理制度的建议,规定无船承运人的提单登记报备和财务责任保证等制度,以便用诚信、公平的原则保证营业自由和交易安全。这一建议是通过海事审判工作,为航运经济提供司法方面建议的一个良好的例证,得到交通部和上海航运交易所的赞同。

    借他山石攻玉


    在国际上,调整海事海商关系的法律已经形成了一个独立的领域,案件的管辖和证据的收取方面都存在一些特殊性。
    在海事审判中有一项特殊内容,就是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它不同于一般民事责任赔偿的制度。在我国海事法院设立以后很长一段时间,无论在实体上还是在程序上,都没有相应的法律。而这一制度在国际上已经多年的实践,成为成熟的海事法律制度,并达成了相关的国际公约。青岛海事法院在1993年受理了广州海运局申请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案。这是全国海事法院首次受理此类案件。青岛海事法院参照国际习惯做法,根据有关的海商法基本理论,结合我国主管部门的规定,经过公告、确认债权性质、赔偿责任等程序,公平地审结了此案。这是一次有意义的司法实践,为以后海商法的立法以及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立法提供了较好的司法实践。
    以前,我国的民诉法并无诉前证据保全的规定,但诉前证据保全又是海事审判较重要司法程序。1992年厦门海事法院在审理厦门特区锦江贸易公司诉讼前申请证据保全案件中,对被申请人所属的"大丰"轮航海日志、工班表、装船记及相关的理货单等予以保全,对案件公正审理起到关键性作用。这一成功的实践,为1999年通过的海诉法中海事证据制度的建立以及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理论发展提供了实践经验。
    在海事审判中船舶常作为特定标的。在国际上,扣押船舶普遍适用于诉讼之前,1952年就形成了扣押海运船舶的国际公约。但我国海事审判很长时间没有应用这种手段。1989年,上海海事法院对巴拿马籍"帕芝"轮的扣押开始了海事法院诉前扣船的先例。之后,海事审判关于诉讼前扣押船舶的实践为民事诉讼制度所接受,并普遍适用于民事诉讼前保全程序中。1991年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增加了诉前财产保全内容,可以说这是从诉前扣押船只引伸而来的。
    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总结海事审判的实践经验,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先后制定了一些司法解释,如《关于涉外海事诉讼管辖的具体规定》、《关于海事法院收案范围的规定》、《关于诉讼前扣押船舶的具体规定》、《关于强制变卖被扣押船舶清偿债务的具体规定》、《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等,为海事审判提供了重要依据。后来,最高人民法院又起草了海诉法,经人大常委会讨论,于1999年12月25日通过。中国的海事审判有了一部较先进的程序法,标志着中国的海事审判发展到了成熟的阶段。


    专业案件专业办


    海事案件经常涉及到专业技术上的问题。如船舶碰撞纠纷案,就会涉及到船舶航行、气象、船舶建造等专业方面的问题。油污损害纠纷案则会涉及到海洋环境、水产品养殖等专业知识。海损纠纷案件会涉及到海损理算等专业技术。案件专业性强要求审判队伍专业化。海事法院成立以来,各院都审理了一些具有较强专业特点的案件,在案件的审判程序上也积累了一些经验。
    在审理专业技术性强的海事案件时,海事法院一般都邀请相关专家对事故及损失作出鉴定,并主持召开有双方当事人和证据制作提供人参加的听证会,以保证鉴定的准确、科学和权威性。上海海事法院在审理塞浦路斯斯达迪航务有限公司的"吉米尼"轮和我国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振兴"轮在黄浦江上发生无接触碰撞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一方面将海事事故报告、天气水文记录、鉴定结论等所有定案证据交由双方当事人充分质证、辩论,另一方面,聘请专家推算航迹,确定会船时间及碰撞格局,最终查清了案件事实,分清双方责任。该院在审理"海利"轮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通过就苯酚对海洋资源急性和亚急性毒性试验,确定了本案中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程度,使判决有了依据。
    天津海事法院在审理"冀黄渔0824"轮与印度籍"爱佳"轮碰撞纠纷案件中,要求勘验人和作鉴定的行政官员出庭作证,被告印度当事人认为这与国际上通常做法基本一致。经过公开、公正的庭审程序,被告主动提出调解的意愿,与原告的7名死亡渔民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印度方赔偿死亡渔民家属550万元人民币。
    海事案件的涉外性强,法院审理案件时经常会适用国际公约,或者参照相关的国际惯例,或者依当事人选择的外国法律。美国总统轮船公司与我国万宝集团广州菲达电器厂因无单放货发生纠纷,当事双方在提单中约定适用美国1936年《海上货物运输法》。最高法院再审此案时,即依据这部法律进行了判决。广州海事法院在审理JP摩根大通银行与海流航运公司船舶抵押权纠纷案中,依据《巴哈马商船法》关于船舶抵押权的规定,判定摩根大通银行的债权属于优先抵押权,应从拍卖船舶价款中优先受偿。
    据统计,我国海事法院受理的海事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已经涉及到73个国家和地区,涉外案件的比例远远超过一般民事纠纷案。我国的海事审判已经引起各国法律界、航运界和贸易界的关注,真正成为中国司法的对外窗口。
    2002年,巴哈马籍巨轮"航海者"号因拖欠巨额燃油费而被债权人申请扣押。涉案当事人分别来自美国、英国、利比里亚等8个国家,这些当事人一致选定到中国解决争端。广州海事法院依法对"航海者"号实施了扣押,在船东没有提供担保的情况下,依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裁定拍卖"航海者"号。经过公开、公平的拍卖程序,美国JP摩根大通银行以594万美元的价格竞买得"航海者"号。当事人称赞广州海事法院在办理扣押、拍卖"航海者"轮一案中"公正严明,认真负责,充分考虑到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并称:"广州海事法院是最佳海事法院,我们将向同行推荐广州海事法院。"


    大有作为的天地


    自1984年第一个海事法院成立至今,经过20年的磨炼,中国海事审判已建立起一支业务功底扎实、职业道德优良的海事审判队伍。但海事海商审判责任重大,海事法官还需进一步的努力,以适应不断发展的形势的需要。各海事法院、正采取各种措施,进一步提高法官的综合素质。
    宁波海事法院先后选派优秀法官出国进修学习,参加各类专业研讨会,了解国际海事立法司法的情况。天津海事法院召开以海洋环境保护法律问题为主题的专业研讨会,邀请国际上知名的海洋污染法律专家作主题演讲,提高海事法官审理新型案件的水平。
    各海事法院还通过主办业务刊物来提高法官的业务水平。广州海事法院主办了《海事审判》、《中国海事审判年刊》,宁波海事法院主办了《海事审判研究》等刊物,青岛海事法院出版了《中国海商法理论与实践》等学术书刊。海事法官们通过学术交流提高海事审判的水平已经成为日常工作的一部分。
    公正与效率是人民法院工作的主题。北海海事法院为规范本院的审判工作,制定了合议庭办案规程、书记员工作细则等,从内部管理机制上提高审判工作的公正与效率。
    抓廉政建设是海事审判队伍建设的重中之重。各海事法院在提高人员业务水平的同时,同样注重队伍的廉政建设。大连海事法院执行庭组建以来,共执行案件2080件,总标的达12.13亿元,未发生过一起违法违纪执行的案件。该庭2000年荣立集体三等功,2001年、2002年分别被省直机关工委授予"文明处室"称号。
    最高人民法院也将提高海事审判质量作为工作的重点。为提高海事审判法律文书的质量,最高法院提出了海事诉讼程序和裁判结果公开的原则,要求各级法院将涉外海事诉讼文书在专业网站上登录,并逐步实现全部裁判文书对外公布。
    海事法院的管辖区域一般都跨省市行政区划。这种管辖模式有利于消除地方保护主义,但是也存在某些方面的不足。如法院管辖的地域广,当事人诉讼会产生一些不方便。为解决这一实际问题,各海事法院克服重重困难,先后设立了派出法庭。如武汉海事法院在南京、重庆、南通等地设立了派出法庭,青岛海事法院在威海、烟台等地设立了派出法庭。
    天津港是西部省区市的出海口,随着国家西部开发政策的实施,天津港愈发显得重要。天津海事法院开展了西部送法活动,为西部省区市的外贸单位讲解有关外贸和航运方面的法律知识,为西部开发提供法律服务。
    随着中国对外贸易和航运业的飞速发展,海事案件数量增长极快,各海事法院正本着公正与效率的原则,针对中国加入WTO对海事审判的影响进行深入探讨和评估,为如何根据WTO法律框架的原则制定和修改法律,完善和发展《海商法》、《海诉法》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注重实体与程序并重,依法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我国航运事业和对外贸易事业提供良好的法律保障,让世界通过中国的海事审判了解中国的司法制度。中国的海事审判经过海事审判人员的努力、社会各界的共同支持,定能成为国际公认的公正高效的海事司法中心。

(编辑:易春江)

打印本稿   发表评论
 相关报道
新华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新华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新华社和新华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新华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新华网"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新华网",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③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新华网联系。

 新华网新闻检索
新华搜索:
 
 
 
 
 
 
 
 
 
 
 
 
 

制作单位:新华社天津分社网络中心
XINHUA NEWS AGENC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