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天津2001年8月15日电(记者栗建昌、满学杰、李靖)渤海"4·12"海难民事赔偿案14日在天津海事法院达成调解协议。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中国国际法学会常务理事万鄂湘今天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说,这一案件的庭审无论从公平、公正、效率等方面,都在中国诉讼史上达到了一个崭新的高度,标志着中国法院的审判方式已经与国际接轨。
万鄂湘说,海事审判是一项专业性和涉外性很强的审判工作,海事法院是我国司法的涉外窗口。我国承诺履行WTO关于透明度的规定,其中就包括在司法裁判中的透明度。"4·12"海难民事赔偿案,在庭审的整个过程中,具有相当高的透明度。庭审中,一改以往法官"纠问制"的传统审判方式,而是采用以双方当事人"抗辩制"的审判方式为主,辅以法官的纠问。这样,就把抗辩的机会平等地交给了双方当事人。另外,在证据的展示上,这一案件双方的证据多达百余份,为了让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平等、充分地行使质证权利,合议庭两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有力地防止了证据突袭,保障双方当事人能够在平等对抗的条件下进行质证和辩论。
万鄂湘说,"4·12"海难民事赔偿案的庭审,采取当庭举证、当庭质证、当庭认证的审判方式,体现了诉讼中的公开、公正原则。为了能准确认证,他们采取网上取证,天津海事局的行政官员、天津市公安局的警官都出庭作证并接受双方当事人的询问。行政官员与警官出庭作证,这在我国诉讼史还是前所未有的。
万鄂湘说,证据多、证据复杂、证据的专业性强,是海事审判的一个特点。"4·12"海难民事赔偿案的合议庭,采取庭前交换证据的办法,把预先可以解决的纠纷都解决在庭下,避免了马拉松式的审判,保证了庭审的效率。该案还聘请了一位具有20多年航海经验的老船长作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在合议庭与法官享受平等的职权,直接参与评析案件,其专业经验恰好弥补了法官的不足。
万鄂湘认为,"4·12"海难民事赔偿案正是基于公平、公正、效率和专业化的审判,才使这起涉外案件的双方当事人最终都达到了满意。这也与海事审判没有行政干预、能够独立行使宪法赋予的审判权力是分不开的。(完)
(编辑:易春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