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专题2004> 天津海事法院> 媒体报道
天津海事法院成功运用分段审理程序审结一起案件

http://www.tj.xinhuanet.com  2004年05月25日  来源:
    2003年6月19日,天津海事法院海事审判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关于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可以就其中已查清楚的部分事实先行判决的规定,运用分段审理程序,对原告崔德海诉被告进洋海运有限公司港口作业人身伤害赔偿纠纷案第一个争议焦点“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侵权法律关系”审理终结并进行了先行判决,判令被告与原告之间因港口作业导致的涉外人身侵权法律关系成立并对原告崔德海的人身伤害负70%的赔偿责任。同日,天津海事法院下发(2002)海商初字第674-2号先予执行民事裁定书,要求被告先行支付给原告人民币10万元。被告进洋海运有限公司不服本院判决,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天津市高院于2004年2月2日作出(2003)津高民四终字第87号民事判决,判令驳回被告上诉,维持一审判决。2004年4月1日天津海事法院对本案的第二个争议焦点“原告因受到人身伤害的具体赔偿数额”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经天津海事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进洋海运有限公司确认一次性赔付原告崔德海人身伤害赔偿费用共计70万元人民币。该案至此审理终结。
    该案件能够最终和解结案,与天津海事法院采用分段审理方式是分不开的。在人身伤害赔偿纠纷这类案件的审理中,一般都会包括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侵权法律关系和原告的损失如何认定这两个争议焦点,法院要结案,必须将这两个焦点全部调查清楚。当合议庭经过多次庭审已将第一焦点查清后,却因原告的康复治疗未结束、伤残等级无法认定,而对第二焦点无法审理,短期内无法结案。对这类情况,法院通常的做法是等原告的损失确认后制作判决书,一并写明法律关系认定、责任分配及赔偿数额。这种做法存在一些弊端。因这两个争议焦点紧密相连,存在很强的逻辑性,一审对法律关系的认定如果得不到当事人的一致认可,那么确定损失数额的工作实质上就会构成诉讼资源的浪费。以本案为例,对原告而言,举证损失数额固然是争取自己权利的必要,但如果二审改变了对法律关系的认定,认为不构成侵权关系,原告在一审中关于数额的举证就变成了无用功。对被告而言,因其原本就认为侵权关系不成立,也就根本谈不上赔偿,更无需质证赔偿数额。一并判决的结果要么使后半段审理流于形势,被告将诉讼的重点放在二审,寄望从法律关系认定上根本改变一审结果,要么是被告违心的就自己认为根本与其无关的事实进行举证、质证。两者都必然造成诉讼资源的浪费。
    这次天津海事法院成功地运用了分段审理程序审理此类案件,就已查清的第一个争议焦点先行判决。这样,可以及时地将法院认定原被告双方存在侵权法律关系的观点和理由充分地展示给双方,有利于化解双方的矛盾,同时,也有利于法院采取先予执行措施。这种做法不仅使法庭调查、审理更具逻辑性、科学性、公正性,而且也促进了案件的和平解决。在明确责任的前提下,对于促成当事人的和解是有益处的。
    目前我国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先行判决都未作具体的规定,而在国外,如英国、荷兰,在民事诉讼中这种分段审理的方法极为普遍。天津海事法院在依法公正审判的同时灵活适用法律、注重审判效率,切实有效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既展示了海事法官良好的法律素养,也为天津海事法院今后审理类似侵权案件提供了范例,对提高海事审判质量具有指导意义。


(编辑:)

打印本稿   发表评论
 相关报道
新华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新华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新华社和新华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新华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新华网"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新华网",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③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新华网联系。

 新华网新闻检索
新华搜索:
 
 
 
 
 
 
 
 
 
 
 
 
 

制作单位:新华社天津分社网络中心
XINHUA NEWS AGENC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