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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愈
黄国兰等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医疗制度改革中应着重考虑的问题的提案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你们提出的关于根据了解1999年进口药物及合资生产药物一律不许报销。98年能报销的今年一律停止报销。这一规定是否合理问题。我局没有获此信息,从最近国务院制定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方案”中,也没有这方面的决定和要求。
二、关于你们提案中涉及的呋喃坦啶、氟哌酸、阿莫西林在国外属于淘汰药品,而我国市场仍畅销使用一事,据了解,所提及的药品目前在我国尚不属淘汰使用的药品。呋喃坦啶
、氟哌酸、阿莫西林及其制剂均属国家药典及部颁标准收载品种,目前我市也均有厂家生产。
关于淘汰使用药品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章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已经批准生产的药品,应当组织调查,对疗效不确,不良反应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民健康的药品应当撤销其批准文号”。(国务院机构改革的三定方案中,明确规定了新组建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的再评价,不良反应监测,临床试验,临床药理基地,淘汰药品的审核工作。鉴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无权淘汰药品,以上你们反映的问题,可提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考虑。以确保人民用药安全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