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我们
 · 设为主页
 · 广告业务
  首页> 政府网群> 最新法规
天津市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

http://www.tj.xinhuanet.com  2006年01月04日

    第十九条对经监测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被监测人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对已经销售的,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告知消费者退换商品;对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应当及时召回。

    第二十条被监测人、生产者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验结果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国家规定不得申请复检的除外。逾期未提出复检申请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

    被监测人私自拆封、调换或者毁损备份样品的,视为放弃复检。

    第二十一条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复检申请后,经审查认为有必要复检的,应当及时通知复检申请人,并指定复检机构。

    复检应当对原检验样品的备份样品进行检验。备份样品应当由工商行政执法人员、复检申请人共同提取,并送交复检机构。

    复检结束后,复检机构应当及时将复检结果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检结果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复检申请人。

    复检结果是该商品质量检验的最终结果。

    第二十二条商品质量监测不得向被监测人收取检验费。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组织的商品质量监测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进行复检的费用,复检结果与初次检验结果不一致的,由原承检机构承担;原检验结果准确无误的,由复检申请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承担商品质量监测工作的检验机构应当依法按照有关标准,客观、公正地出具检验结果报告,不得弄虚作假或者出具虚假、错误的检验结果报告。

    检验机构弄虚作假或者出具虚假、错误的检验结果报告的,扣除相应的检测费用;由于弄虚作假或者出具虚假、错误的检验结果报告而给被监测人、商品生产者造成损失,或者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商品质量监测结果及时汇总分析,并向社会公布。

    监测信息未经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披露。

稿源:天津日报 编辑:金鑫

打印本稿   发表评论
 相关报道
新华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新华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新华社和新华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新华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新华网"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新华网",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③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新华网联系。

 新华网新闻检索
新华搜索:
 
 
 
 
 
 
 
 
 
 
 
 
 

制作单位:新华社天津分社网络中心
XINHUA NEWS AGENC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