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我们
 · 设为主页
 · 广告业务
  首页> 政府网群> 最新法规
天津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http://www.tj.xinhuanet.com  2006年01月04日

    第五章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国家规定实行牌证管理的自走式农业机械在投入使用前,必须按照规定向市农业机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号牌和有关证件。

    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应当接受定期的安全技术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继续使用。

    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所有权转移、变更、抵押或者注销的,农业机械所有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向原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

    第三十二条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申请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来历证明;

    (三)整机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第三十三条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规定和安全性能要求的农业机械。

    第三十四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国家规定实行牌证管理的自走式农业机械驾驶人员,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经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领取驾驶证。

    前款规定的农业机械驾驶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接受定期审验,未参加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驾驶。

    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应当遵守农业机械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

    第三十五条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应当经常对农业机械的驾驶、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开展安全检查,纠正违章行为。

    第三十六条农业机械在乡村、场院、田间和公路以外的乡、村道路作业和行驶,由农业机械管理部门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农业机械在公路上行驶,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稿源:天津日报 编辑:金鑫

打印本稿   发表评论
 相关报道
新华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新华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新华社和新华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新华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新华网"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新华网",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③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新华网联系。

 新华网新闻检索
新华搜索:
 
 
 
 
 
 
 
 
 
 
 
 
 

制作单位:新华社天津分社网络中心
XINHUA NEWS AGENC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