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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http://www.tj.xinhuanet.com  2006年01月04日

    (1996年11月26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5年12月8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第六十四号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5年12月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12月8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农业机械管理,促进农业机械化事业的发展,保障农业机械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生产、销售、维修、推广、教育培训、使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领导,将农业机械化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引导和支持农业机械化事业的发展。

    第五条市和区、县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农业机械化的法律、法规;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筹集农业机械化发展资金,管理农业机械化事业专项资金,负责农业机械化信息的收集和发布;

    (三)建立健全农业机械服务体系,组织开展农业机械社会化服务,调集农业机械参加抗灾、救灾;

    (四)组织、指导农业机械化工程开发和农业机械的科学研究、技术推广、教育培训;

    (五)负责农业机械的生产、销售、维修的行业管理;

    (六)负责农业机械的试验鉴定管理和安全监督管理,会同技术监督部门进行农业机械的质量监督;

    (七)负责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行政管理,对本系统的国有资产实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对发展农业机械化事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农业机械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稿源:天津日报 编辑:金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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