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镇内外单位和个人(包括在职干部、职工)利用各种方式招商引资,促进全镇经济的发展,特制定如下对外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办法:
一、引进注册企业的,按引进注册资金到位额的0.5‰给予奖励,但需在企业取得营业执照,且在一个年度内纳税额留镇部分超过应得奖金的2倍后兑现该奖励。
二、引进企业在我镇购买土地、厂房或新建厂房生产经营的,按注册资本金到位额的4‰给予奖励,条件是:企业取得营业执照且资金到位后,凭该企业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兑现奖金。
三、引进在我镇租赁厂房经营的企业,按注册资本实际到位额的2‰给予奖励,条件是:企业取得营业执照且资金到位后,凭借该企业租赁厂房协议书和首付款凭证、且在一个年度内交纳税留镇部分超过应得资金的2倍后兑现奖金。
四、该办法自2009年2月18日起执行,同时以前对中介人的奖励办法自动废止。
注:①引进企业的中介人不受工作单位、职务和身份限制。
②引进的企业系指陈咀镇以外来投资建厂或注册的国内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
③本办法解释权属陈咀镇创意发展中心。
陈咀镇人民政府
2009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