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在我镇投资开办生产、加工、商业批发型企业,包括镇内注册、镇外经营的企业,按照留镇财政收入规模大小给予不同比例的奖励。
留镇税收在20万元至50万元的,按40%给予奖励。
留镇税收在50万元至100万元的,按50%给予奖励。
数额超过100万元的,根据具体情况给予特殊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