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市区犬类管理办法》即将施行。越来越多的养犬市民开始关心犬证的领取问题,以使爱犬在整治行动之前获得正式的“户口”。实际上,11月份之后,养犬市民还需要注意的是新规定之后的变化。
与2003年的《镇江市市区犬类管理暂行办法》相比,新规定的养犬门槛几乎不存在。养犬申请人的必备条件只有4点: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暂住本市的合法身份证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个人申请养犬的,每户只能饲养一只符合规定的犬。
更重要的是旧规定当中关于收费的第十二条被取消。根据这一条,在2003年,市民领取犬证需要花费800元。此后,还有每年50元的年审费用。收取费用的办法抬高了养犬门槛。当年,就有不少市民因此自行处理了爱犬。新的规定当中,收费内容被取消。在爱犬经过检疫的前提下,办理一张犬证,市民只需要交纳10元的工本费。在征得驾驶人许可的情况下,市民还可以带着爱犬乘坐人力三轮车和出租车。
门槛的降低并不代表可以随意养犬。为了规范市区养犬,新规定给各个管理部门作了更为明确的分工。
公安部门负责捕杀狂犬和野犬,查处无证养犬等行为,对无证犬、野犬进行留检收容。农林部门负责犬类的免疫、检疫和其他相关管理工作。城管部门负责查处因养犬而破坏市容环境卫生行为,配合查处无证养犬等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犬类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卫生部门负责对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和狂犬病人诊治的管理。宣传部门负责做好养犬管理法律、法规以及卫生防疫的宣传教育工作。辖区人民政府和镇江新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养犬登记和年检等管理工作。各个部门需要承担的责任明确,组成犬类管理严密环节。
对于犬类养殖、销售以及遛犬,新规定也更为详细。
在新规定当中更加详细的是,养犬人的义务和对养犬市民不符合规定行为的处罚办法。在旧规定当中多次提及的罚款及罚款金额并没有在新规定中出现。但是,相关部门同时表示,新规定对养犬人“强调权利也细化了义务”。
不得携犬乘坐公交车;携犬出户必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领,同时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儿童;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新规甚至逐一列举了一系列不可携犬进入的公共场所(详见本报10日A3版)。
在新规中更加明确的还有各部门在处理不同问题上的细致划分。冒用、涂改、伪造、买卖《犬类饲养证》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擅自从事犬类销售、养殖的,由工商部门依法行政处罚;养犬污染环境,由城管执法部门给予行政处罚;伪造检疫证明则由农林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