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0日召开的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将审议批准《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列入即将召开的第三十二次常委会议建议议程。省会居民关注的养犬管理费用、遛狗区域、能否饲养大型犬等问题,将在这次会议上最后敲定。
据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介绍,6月28日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将《条例》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随后,该委员会收到了有关方面和不少市民提出的意见,主要是养犬人和不养犬人对《条例》中一些规定的不同看法。
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养犬人和不养犬人在养犬问题上意见对立,难以协调、平衡。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时已通过多种形式做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工作,所作出的规定比较符合郑州市的实际,与上位法不冲突,建议省人大常委会对《条例》中涉及到的这几个问题不再作具体修改。
法制委员会对《条例》作了三处小的修改,增加了“严禁犬只在庭院、楼道大小便”,删除了个人携犬乘坐出租车时应征得驾驶人同意的内容,明确规定个人携犬不得乘坐公共汽车、电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