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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党员发展工作中应把握的“十二项要求”的通知

2007年05月22日 14:52:20

  辰张党发〔2006〕65 号

    各村、镇属各企、事业单位党组织:

    为保证新党员发展质量,保证党员队伍的纯洁性,根据党规党法的有关规定,我们重点提出了在新党员发展工作中注意把握的"十二项要求"。望各支部在发展新党员工作中,认真执行党规党法有关规定,并注意把握好以下"十二项要求"。

    一、发展新党员的"六项不能"

    有下列问题之一的,不能作为发展对象:

    1、在政治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在言论和行为中公开表现出对改革开放,党的现行方针政策不满情绪的不能发展。

    2、不能自觉地执行和遵守党支部(总支)做出的决议、决定和《村规民约》的不能发展。

    3、本人无故拖欠集体承包费,私自抢占集体土地、坑塘的不能发展。

    4、本人带头或参与上访的不能发展。

    5、本人参与黄、赌、毒和封建迷信活动的不能发展。

    6、未参加镇组织的申请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的不能发展。

    二、发展新党员的"六项不宜"

    有下列问题的,不宜作为发展对象:

    1、在工作、事业等方面没有明显和突出表现的不宜发展。

    2、不能自觉地维护集体和群众利益的不宜发展。

    3、本人家属拖欠村集体费用和抢占集体土地、坑塘的不宜发展。

    4、不熟悉党的基本知识的不宜发展。

    5、培养期不足一年的不宜发展。

    6、本人家属和主要亲属违规带头参加信访的不宜发展。

    中共天津市北辰区大张庄镇委员会

    2006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