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两会与犬相关的提案、议案(地方篇)

2007年03月13日 16:31:30 来源:燕赵晚报,东方网,新华网等

    西南地区

    四川:第0294号提案 规范和约束市民养犬行为

    来源:四川在线

    全国狂犬病致人死亡数已连续数月居法定报告传染病之首,"狗患"乃至于狂犬病疫情上升早已不是新闻,也不是限于一地一域的事情了,在全国都有一定的普遍性。根据四川省犬类限养区犬只管理规定(试行),限养区的限制养犬管理,应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各级公安部门负责,会同畜牧兽医、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养犬得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犬主携犬出入须持携犬的有效准养证明和免疫证明同行,所携犬颈应拴挂有规定的准养标志与免疫标志,以备查验。但几乎没有一只犬在公安部门进行过登记,家庭饲养犬的免疫也全靠市民自觉。政府有关部门的长期失职,使养犬处于无序状况,"犬患"成了一大社会公害,不仅小型观赏犬无拘无束地在公共场所乱跑,烈性犬、大型犬也常常招摇过市。

    目前养犬日常管理工作中存在九类不文明养犬行为:一重点管理区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的问题;二是无证养犬问题;三是一户养多犬的问题;四是遛犬不拴犬链、违规进入公共场所的问题;五是犬扰民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问题;六是犬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问题;七是流浪犬问题;八是非法犬类交易市场及街头非法贩犬的问题;九是犬医院、犬商店等涉犬单位超范围经营问题。

    城市居民养犬能否做到依法、文明、科学、健康,既要靠养犬人的觉悟,更需要政府有关部门认真履行管理职责。要使犬类与人类和谐相处,在市民中大力倡导"文明养犬"的确很有必要,而开展突击性的"专项治犬",固然能起得一定效果,但这只能是"阶段性"的,关键还是要建立一整套犬类管理服务和"依法治犬"体系,才能形成预防、治理和消除"犬患"的长效机制。

    以法律手段加强对犬类等宠物的管理势在必行。而从实际来看,现行的宠物管理法规(以犬类管理为主)都是各地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且基本上颁布于上世纪90年代,在国家立法层面至今尚未出台有关法律。笔者认为,结合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国家对宠物管理进行立法具有较强的现实性。

    为此,建议:

    1、建立强有力的犬类法治体系

    以立法的形式明确宠物管理的归口职能部门,同时划分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目前各地对宠物管理的归口部门并不一致,以致权责不明。大部分地区是由当地的公安部门进行管理,也有一些将之归于城管的执法范围内。同时,为控制疫情的需要,农业和卫生部门也常常需要参与到宠物管理工作中通过立法建立一套较为科学和可行的宠物管理制度,促进管理方式和管理手段的法制化和规范化。目前在各地已颁行的地方性法规中,对犬类饲养大都实施了一定程度的准入制度,譬如许可证制、登记制、注册年审制等等,但实际执行效果却很难如人意。通过立法法规行政执法行为,减少目前宠物管理工作中行政处罚的随意性和混乱性,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国家立法机关就要必要像美国那样制定统一的法律治理"犬患",以提升其法律规格和效力,增强其刚性和力度。譬如要防止狂犬病威胁,狗主人必须给狗注射疫苗;要防止恶狗伤人,狗主人必须给狗拴链,尤其是在遛狗时要给狗戴上嘴套;为避免"狗多为患",国家甚至应开征养狗税,既能抑制狗数量剧增,又可增加税收用于对养狗管理的投入。这些都需要上升到法律高度加以固定,使之对狗主人养狗产生刚性约束,方能消除因"狗患"形成的城市新公害。

    2、在犬类法制体系尚未出台之前,规范和约束市民养犬行为

    1)强调公民道德意识、对不清除狗屎的宠物主要处以高额罚款、多建狗专用排泄区

    在市内许多地方建立狗排泄区,并在周边街道树立指示牌,方便周围住户的狗来此排泄,以缩小狗屎污染的范围。这样,很多养狗者都会将自己的"遛狗路线"固定下来,让爱犬每天在放风的时候定点排泄。排泄区附近一般都设有垃圾桶和狗屎袋,以便狗主要在爱犬排泄完后将排泄物清理到垃圾桶里去。

    2)对家养的犬类实施登录制度。

    主人必须在开始养狗的30天以内向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申请登录。另据《狂犬病预防法》,凡饲养犬类的家庭,必须在开始饲养的30天内安排家犬接受狂犬病预防注射,之后每年接受一次注射。此外,狗死亡、所有者的住所发生变更及狗被转手时,及时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也是主人应履行的义务。所有超过3个月大的狗都必须申领许可证并接受狂犬病防疫注射,许可证章(狗牌)必须牢固地缚在狗的颈圈上;在公共场所,狗主人必须给宠物犬系上皮带,A类猛犬以及可能会给他人造成危险的诸如德国牧羊犬等B类犬,除系上皮带外还要戴上口套。如果违反上述规定,管理部门有权扣押犬只,并对狗主人处以罚款或吊销养狗许可证。

    3)重查五类不文明养犬行为,城区清除一户养多犬现象。

    重点解决无证养犬,重点管理区饲养大型犬,一户养多犬,遛犬不拴犬链、违规进入公共场所,破坏环境卫生等突出问题。人均拥有的资源少,是我们的国情。所以,我们把建设节约型社会作为国策。本着节约的精神去处理一切事情,我们才能可持续发展。试想一下:随着养狗的人越来越多,对我们资源的消耗会是怎样?

    养犬,表面看是个人的事,但仅从占用公共资源这个角度看,就不完全是私事。凭着个人的爱好养狗而又缺乏应有的公共道德和公共意识,由此演为"狗患",带来各种各样的环境问题、公共卫生安全问题,不仅是对公共资源的侵犯,更是对公共利益的侵犯,对现代城市文明的破坏。

    世界上有许多国家都出台这样的政策:公民过度消费要交纳"奢侈税"。前些时,我国也出台法规对私人盖房占地予以了限制。其出发点,就是防止某些人对公共资源的过度占用。日前,北京出台政策规定:"不许养大型犬、烈性犬,而且在年内清除一户养多犬现象。"这是对公共权益的维护,可谓是顺应民意之举!北京出台的这个限制养犬政策,有推而广之的必要。    

    云南昆明:尽快补充完善《养犬规定》

    来源:昆明日报

    蔡正发委员说,1996年3月1日实施的《昆明市限制养犬的规定》至今已经整整10年,对《规定》的名称及其中一些条款都有修改补充的必要。

    建议:应将《昆明市限制养犬的规定》改为《昆明市养犬管理规定》,同时将原规定违反第10条(6)项,即违反"养犬人应当及时清除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之规定者,"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改为处100元以上罚款",参考《南京市犬类管理办法》和《台北市畜犬管理办法》,应增加一条:一旦发现未被牵引的犬只,应视为流浪犬或无主犬,一律予以捕捉。

    经检查如患有狂犬病或有可能严重影响人畜健康、破坏环境卫生者,应对其实施安乐死。如属于已办理登记的有主犬,通知其主人或管理人在三日内凭有关证件按规定交罚款后领回,凡捕获之犬只,除第一款实施安乐死外,经通知或公告逾三日未来认领或无人认养者,送交犬只收容所处理。

    此外,在诸多养犬法规中,尚未查寻到有关料理宠物犬后事的办法,建议对此做出明确规定:死犬应有一个最后的去处,或交环保部门或其它相应部门统一深埋或火化处理,费用由该犬主人或管理者负担;料理无主犬的费用可由城管或环保部门负担,不得任意抛置死犬污染环境,违反规定者可处以200元以上罚款。

    重庆:为狗上户口

    据重庆晨报报道,在今年重庆两会上,"立法规范养狗"仍然是代表、委员们关心的热点。曾照芳等代表建议重庆市对以往所发出的各种有关管理狗的文件进行清理,制订出一个切实可行的公共场所管理狗的条例。对狗严格实行圈养,禁止狗进入公共场所,在居民住宅小区内敞放。

    人大代表罗荣汉和政协委员代焕江也认为,要控制狗患,应加快制订《重庆犬只限养条例》,推行犬只"户籍"管理办法,以遏制随意养狗的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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