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2007两会与犬相关的提案、议案(全国篇)

2007年03月13日 15:57:04 来源:四川新闻网,人民网

    四川省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制定《宠物犬法》

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制定《宠物犬法》

    在去年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周屏代表呼吁尽快出台《动物福利法》的建议,在全国引起了强烈反响。一时间,周屏这名成都市公交集团公司热线服务中心的普通服务员,不仅引起了众多媒体的强烈关注,她的名字更是在网络上被广为传播。今年,她希望提交一份议案,呼吁全国人大尽快制定《宠物犬法》,并已经完成草案的拟定。

    受虐猫事件触动 呼吁出台《动物福利法》

    "动物与人都是生存在这个地球上的生物,享受福利不仅是人类的权利,也是动物的权利。"

    "人大代表,更多的是一种责任。"周屏认为,当好人民的代表,需要更多的知识、更高的能力。"因此,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我完全是抱着学习的态度上京的。""我来自基层,又是一名女性。"4年时间,周屏找到了自己的"代表定位":关注人与自然的和谐问题。

    周屏说,她几年前养了一只狗,非常可爱,现在没养了。"养了宠物就要对它负责,不能好好照顾还不如不养。"去年2月,一个穿着高跟鞋的女子踩死小猫的全过程在网上曝光,引起了数万网民强烈的义愤和声讨。"这对我触动很大。动物与人都是生存在这个地球上的生物,享受福利不仅是人类的权利,也是动物的权利。尊重和善待动物的努力,终将惠及人类自身。"周屏向全国人大呼吁,尽快出台《动物福利法》,且应该包括不虐待动物,不食野生动物;善待动物园所有动物,建立各类动物档案;为圈养的野生动物提供回归大自然的生存条件;禁止在公众场所屠宰各类动物等内容。

    一些人曾对为动物立法产生质疑,周屏还是坚持自己的观点:"我认为很有必要,人与动物同处自然,只有和谐相处才能互相受益;另外,现在不少地方都在制定相关法规,更应该制定一部法律作为依据。"

    建议制定《宠物犬法》 已完成草案拟定

    "对动物采取如此残忍的行为,却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可以对这个(踩死小狗的)男子进行处罚------我觉得需要对此进行规范和管理。"

    今年,是周屏本届履职的最后一年。当记者询问准备带什么建议上京时,周屏说,希望能做些更加实在的事。去年提出那个建议后,周屏周围就开始聚集一些志同道合、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的朋友。

    "宠物,正逐渐成为现代人的生活伴侣。"对日前昆明一名男子故意将5条小狗踩死的事情,周屏说:"对动物采取如此残忍的行为,却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可以对这个男子进行处罚-----我觉得需要对此进行规范和管理。"

    "一些地区也在研究制定相关条例。作为全国人大代表,我为什么不呼吁制定相关法律呢?-----这本来就是我的职责之一。"为此,她专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咨询:目前我国是否已经或正在为此制定相关法律。

    答案是否定的,这更坚定了周屏的信心。在朋友们的帮助下,周屏准备了整整一年。"这次我想提交一份关于制定《宠物犬法》的议案,现在已经完成了草案的拟定。"

    博客公布草案 听取市民意见

    "希望通过在博客挂出的形式,听取更多市民的意见,使这份草案更加完善。"

    昨天,周屏在自己的博客挂出了这份草案。周屏说,希望通过在博客挂出的形式,听取更多市民的意见,使这份草案更加完善。草案提出-----

    宠物犬的管理机构主要由公安机关担当。犬只出生后必须到公安机关进行户籍登记。以植入永久性芯片作为犬只标识,对所有犬只进行数据库式记录跟踪管理。登记后核发"宠物犬饲养许可证",此证是唯一合法饲养宠物犬的依据。

    犬主应当善待犬只,不得遗弃、虐待宠物犬;犬主未尽到义务,不及时给犬喂食、饮水导致犬受伤、生病或死亡的,以任何方式遗弃宠物犬、虐待犬只,都由公安机关处罚。

    宠物犬主必须定期为宠物犬注射相关疫苗。包括预防狂犬疫苗、预防传染病疫苗等。如有违反,由公安机关对犬主依法处罚。

    宠物犬主必须保证犬只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避免犬吠影响他人休息、犬恐吓他人、犬攻击他人。如有违反,由公安机关对犬主依法处罚。

    宠物犬主与犬只在公共场所时须注意遵守公共卫生与秩序。如犬只在电梯、公车、地铁、候车室、商场、广场等人口密集场合,犬主需要保证犬只不会惊扰他人、不会妨碍他人。

    非犬主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举报任何对宠物犬的虐待、伤害、残杀。

    同时,草案也对兽医及兽医院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规定。

    附:关于定立《宠物犬法》的议案

    案由:

    随着人民物质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全国各地饲养宠物的现象普遍存在;养犬行为尚存在不规范的问题,对此问题的管理也无法可依。特提出制定此法律案。

    案据:

    通过立法解决以下社会问题:

    1. 立法规范管理养犬的行政行为,净化城市人口密集地区的安全卫生及公共环境,为政府管理养犬行为提供依据;

    2. 立法加强对个人养犬行为的规范和控制管理,使个人养犬具备规范和依据;

    3. 立法加强犬类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监管犬类经营市场;

    4. 立法培养提升高雅文化,抑制并消除低趣味文化损害;

    5. 立法预防消除人犬疾病传染,保障人民健康安全;

    6. 立法保护占大多数的不养犬人民的合法权益。

    方案:

    《宠物犬法(草案)》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人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遵循既体现非养犬人民的权利,又体现养犬人民的权利;既体现人的权利,又体现犬的权利的原则,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宠物犬的定义。

    宠物犬:即以伴侣形式陪伴人的犬只。宠物犬的定义区别于其他工作犬,如军犬、警犬、表演犬、实验犬、守卫犬及其他目的饲养的犬只都不属于宠物犬。

    第三条

    宠物犬登记制度。

    (1)犬只在出生、交易、转让、遗失或死亡时必须进行登记或变更登记。

    (2)犬只出生后必须到公安机关进行户籍登记。以植入永久性芯片作为犬只标识,对所有犬只进行数据库式记录跟踪管理。

    (3)登记后核发"宠物犬饲养许可证",此证是唯一合法饲养宠物犬的依据。

    (4)如"宠物犬饲养许可证"损毁遗失,必须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补办。

    (5)犬只注射疫苗的记录也应和犬主所持登记记录一并保存。

    (6)犬只交易、转让、遗失、死亡等其他情况发生时,以植入芯片为标识更新相关犬只记录。

    (7)犬主与犬只发生的一切有关宠物犬的违法记录一概记入公安机关的相关犬只记录。即以犬只为载体建立每一只犬的完整档案。

    第四条

    宠物犬主的责任和义务。

    任何宠物犬所有人(即主人)必须对其所拥有的宠物犬负责,并且承担法律责任。

    (1)宠物犬主即此犬在公安机关登记的当前宠物犬拥有者。

    (2)宠物犬主有责任、有义务妥善管理犬只。

    (3)犬主应当善待犬只,不得遗弃、虐待宠物犬。

    犬主在养犬之前必须有相应的物质及精神条件。比如物质方面需要有保障的饮水,有足够食物,有足够活动空间;精神方面需要有陪伴宠物犬的心理准备等等。

    如犬主未尽到义务,不及时给犬喂食、饮水导致犬受伤、生病或死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如犬主以任何方式遗弃所养宠物犬,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犬主不得以任何方式虐待犬只,包括身体伤害、心理伤害等。如有虐待,由公安机关对犬主依法处罚。

    (4)宠物犬主必须定期为宠物犬注射相关疫苗。包括预防狂犬疫苗、预防传染病疫苗等。如有违反,由公安机关对犬主依法处罚。

    (5)宠物犬主必须保证犬只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避免犬吠影响他人休息、犬恐吓他人、犬攻击他人。如有违反,由公安机关对犬主依法处罚。

    (6)宠物犬主与犬只在公共场所时须注意遵守公共卫生与秩序。

    如犬只在电梯、公车、地铁、候车室、商场、广场等人口密集场合,犬主需要保证犬只不会惊扰他人、不会妨碍他人。

    携犬出户时,必须由成年人以规范的犬绳牵制。

    携犬出户时,必须由携犬人及时清理犬只排泄物。

    如有违反,由公安机关对犬主依法处罚。

    第五条

    宠物犬管理机构的责任和义务。

    (1)宠物犬的管理机构主要由当地公安机关担当。

    (2)公安机关承担宠物犬的档案及记录管理。

    (3)公安机关受理有关无犬主的宠物犬相关举报。

    (4)公安机关受理对宠物犬主违法的相关投诉与举报。

    (5)公安机关执行对违法犬主的法律处罚。

    (6)公安机关执行对非法宠物犬交易的法律处罚。

    (7)公安机关督设宠物犬只收容所。宠物犬只收容所须有符合标准的动物设施,宠物犬只收容所工作人员必须善待犬只。

    第六条

    兽医及兽医院相关责任和义务。

    (1)兽医及兽医院需具备由国家农业或畜牧部门认可的执业资格。

    (2)兽医及兽医院提供宠物犬只所需的各种疫苗注射服务,并有义务提供给公安机关相关记录。

    (3)兽医及兽医院提供宠物犬只所需的各种医疗服务,并有义务提供给公安机关相关记录。

    (4)兽医及兽医院判定宠物犬只是否为烈性犬只,并有义务告知公众烈性犬种的特点。

    (5)兽医人员必须善待犬只。

    第七条

    宠物犬交易。

    (1)任何出售宠物犬的商家必须事先办理工商登记许可。

    (2)任何形式的宠物犬主人变更必须到公安机关登记、更新、记录。

    (3)任何新出生的宠物犬必须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植入芯片、档案、记录等事宜。

    (4)如有违反,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第八条

    遗失及流浪犬。

    (1)任何人都可向公安机关报告发现的流浪犬只。

    (2)公安机关如接到举报有流浪犬,应设法捕获该犬只,按照流浪犬只所植入的芯片查找并通知其主人。如果无法找到主人,需送至宠物犬只收容所。

    (3)宠物犬主若遗失犬只,必须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根据犬主提供的芯片信息查找相关记录,并告知犬主记录情况。

    第九条

    非犬主的权利及义务。

    (1)非犬主有权向公安机关投诉任何宠物犬对其的干扰、妨碍、伤害。

    (2)非犬主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举报任何对宠物犬的虐待、伤害、残杀。

    (3)非犬主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举报任何形式的宠物犬非法交易。

    (4)非犬主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举报任何未登记、未防疫的养犬行为。

    第十条

    本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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