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天津市有关规定,经济区劳动用工制度如下:
1.用工单位经审批后,可根据自身的生产经营需要,自行确定招聘人员,自行确定机制和编制。
2.企业用工应实行劳动合同制,签定集体劳动合同应报送经济区劳动管理部门审查。
3.企业用工应及时向职工支付工资,工资标准不低于天津市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最低限额。
4.企业应依照国家和天津市关于劳动保护的规定,保证职工在安全,卫生的条件下工作,不得在禁忌岗位上使用女工和未成年人。
5.企业职工有权依法享受待业保险、退休养老保险和法律规定的其它福利待遇。
6.鼓励和保障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企、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到经济区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