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 税
进口:外商投资企业兴办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和限制乙类的企业,并转让技术的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国家规定不予免税进口商品除外。
出口:外商投资企业出口的自产产品,除限制出口商品或国家另外规定以外,免征出口关税。
企业所得税
在津南区注册经营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津南经济开发区内注册经营的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先征后返)。
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按3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减免规定
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生产性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属于出口型企业(即企业出口达到当年企业产值70%以上)在津南区注册经营减按12%征收企业所得税。在经济开发区注册经营的减按10%征收企业所得税。
属于技术先进型企业(经有关部门确认),在津南区注册经营的、享受国家有关减免税收政策后,延长三年减按12%征收企业所得税。在经济开发区注册经营的延长三年减按10%征收企业所得税。
从事农、林、牧业生产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两年免税,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后,经批准在十年以内,按应纳税额减征1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