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天津频道8月25日电 记者24日从有关部门获悉,为了规范城市供水用水工作,保障城市供水用水安全,维护城市供水企业和用水单位、个人的合法权益,天津市制定了《天津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并将于9月1日起实施。在条例中,供水企业的服务标准、二次供水的管理和责任划分以及用户和供水企业的权利义务,都有了明确的规定。
停水要提前两天公告
在条例中明确规定,供水企业应当按照天津市供水行业服务标准向用户提供供水服务,接受用户监督。且供水企业不得擅自停业、歇业。供水企业无法继续经营的,应当对用户用水作出妥善安置,并经市供水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停业、歇业。
另外,供水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不得擅自停水。供水企业进行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确需降压或者停水的,应当提前向供水管理部门报告。连续停止供水超过12小时的,应当报供水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供水补救措施。在降压或者停水48小时前,供水企业应当将停水时间和范围向社会公告。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正常供水的,供水企业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向供水管理部门报告。违反规定的供水企业,将由供水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供水管理部门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整顿。
用水超过两个交费周期将停水
今后,供水企业都要与用户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用户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供水企业交纳水费,不得拖欠和拒付。无正当理由不交纳水费的,按日加收不超过千分之五的违约金;超过两个交费周期,拒不交纳水费的,供水企业可以依据合同约定采取停水措施。用户足额补交欠费后,供水企业应当及时恢复供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