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骗购保障性住房,将追缴差价;转让、转租、转借廉租住房,将被收回。记者从市房屋主管部门获悉,为促进住房保障工作健康有序进行,进一步改善住房困难群众的居住条件,本市出重拳规范住房保障管理,制定出台了《天津市住房保障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市民政局共同颁布,今起正式施行。
《办法》规定,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出具虚假证明,采取其他手段骗取购买资格或逃避应缴政府收益的,不仅要按市场价格补足应缴款项,有关单位还要提请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用工单位为其员工或其他相关单位为申请住房保障人员提供虚假收入、住房等证明的,将被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并承担连带责任。对拆改廉租住房结构或改变用途,转让、转租、转借廉租住房,连续6个月以上未缴纳房租或无正当理由住房空置6个月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将该住房收回。
重拳出击,根治“保障房牟利”
廉租住房转让、转租、转借,这种“保障房牟利”现象将得到严肃处理。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市民政局共同颁布《天津市住房保障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今起正式施行,本市房屋主管部门将重拳出击
“保障房牟利”非法行为。
《办法》规定:保障对象虚报、瞒报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家庭住房情况及伪造相关证明的,区县房管局、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不予受理,并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已获得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房补贴(已骗取的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从申请人缴存的租赁保证金中抵扣),或者退出实物配租住房。对应当腾退住房而拒不腾退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情节恶劣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对拆改廉租住房结构或改变用途,转让、转租、转借廉租住房,连续6个月以上未缴纳房租或无正当理由住房空置6个月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将该住房收回。
据介绍,从本月开始,本市各区县各级监督管理部门将采取普查、抽查、调查、座谈、入户和管理系统检索等多种形式,实施监督检查。区县监督管理部门对住房保障政策享受对象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市住保办对其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抽查。通过多种监督形式,根治“保障房牟利”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