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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得手后,刘某和徐某在家里躲了3天。9月17日,二人决定外出销赃物。当天,他们携带赃物来到西青区一家首饰店,将一个钯金戒指和一条钯金项链卖给了这家首饰店老板,获赃款2964元。本以为做得天衣无缝,但让刘某和徐某想不到的是,西青区这家首饰店老板与被盗的独流首饰店老板是朋友。被盗后,独流首饰店老板考虑到盗贼可能去其他首饰店销赃,于是向周边多家首饰店老板打了招呼,让他们注意销赃人。在接待刘某和徐某时,西青首饰店的老板便对二人产生了怀疑。收购二人的钯金首饰后,该老板立即通知独流首饰店老板前来辨认。经辨认,独流首饰店老板确认,这就是他丢失的钯金首饰。独流首饰店老板嘱咐西青首饰店老板,如果窃贼再来销赃,一定立即报警。
静海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和徐某秘密窃取公民合法财产,数额特别巨大,他们的行为均构成盗窃罪。(完)(张家民 何俊建 刘连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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