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天津频道3月7日电 一名女青年去应聘时,失足掉进大厦四楼未封闭的电梯井。幸亏坠落在一楼的一堆垃圾上,女青年才保住了性命。近日,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判令大厦的管理单位赔偿女青年各项损失7.7万余元。
事发当日,29岁的小许得知离自己家比较近的一家烟酒经营部正在招聘文员,便去这家公司“试试运气”。小许顺着黑暗的楼道来到经营部所在大厦的四楼,这时她通过昏暗的光线隐约看到一个写着“某某经营部”的牌子。于是,她走上前去敲了几下门,但无人应答。为了问清楚,小许敲开了邻近房间的房门,出来的人告诉她,经营部的人可能是吃饭去了。
小许昨天对记者说,当时楼道内非常黑暗,她小心翼翼地摸索着向楼道方向走去。走了没几步,她看到一个像是楼道口的地方,于是一脚迈了出去。然而,让她万万想不到的是,自己一脚踏空,然后便摔了下去。“扑通”一声,小许重重落在了一堆垃圾上。由于脖子和手臂都严重受伤,小许感到剧痛无比。为了尽快出去,她高声呼救。但喊了半天,也没人听见。于是,她拼尽全力,一次次地试图自己爬出来。幸好腿部未受严重伤害,最终小许艰难地爬了出来。此后,小许住院22天,花去医疗费6.3万余元。
事后,经交涉无果,小许将大厦的管理单位某公司及招聘单位一起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作为大厦的销售单位和管理单位,对于小许的人身伤害,该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烟酒经营部对楼内设施没有管理义务,故小许要求经营部承担责任,法院不予支持。(完)(记者 张家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