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7年12月初,签证办好后,吴越让人预订29张12月12日北京至匈牙利的机票,并通知齐明、元丽等人告知各自介绍的人员于12月11日晚在北京国际饭店附近饭馆内集合。当天,齐明租车将其介绍的15人送至约定地点同吴越等人会合后,由吴越、齐明将护照分发到个人。而当吴越等人带领其他27人欲出关时被北京边防检查站查获,收缴签证27份。警方还从吴越身上查获三本他人护照以及三枚出入境虚假验讫印章,经鉴定27人的意大利签证均系伪造。
经查,吴越从李民、元丽、齐明处分三次收取出国费用160万余元,除67万余元已被公安机关收缴,其余款项吴越自供通过赵刚转交给李龙40万元,路费27万元,匈牙利签证费1万元,给意大利飞马旅行社10万元,剩余赃款在快乐时光旅游公司账上。(记者宫伟 通讯员 何伟 牛超航)
是否成功出境
不影响定罪
偷越国(边)境罪,是指违反国家出入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行为。本案中,吴越、齐明在明知他人想非法出境滞留打工的企图后,仍积极策划、联系、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其行为已涉嫌犯罪,至于犯罪人是否从中牟利、被组织人员是否成功出境都不影响对他们的定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