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天津频道12月24日电 为避免辖区各法院和本院各合议庭因处理方式差异引发的“同案不同判”现象,更好地服务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特别是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采取多项措施进一步规范二审案件改判发回工作,着力避免“同案不同判”现象,确保实现公平、公正。
一是在案件受理后对于可能涉及司法标准差异的案件,区别不同类型分别予以登记,对被改判发回、再审、重点涉法等案件指定专门的合议庭集中审理。审理是按照“依法维持,慎重改判,限制发挥,强化调解”的原则,合理规范自由心证和运用自由裁量权,特别是防止法官在下结论前先形成主观意见,再寻找证据支撑的现象。实行严格的案件逐级审批把关制度,严格限定发回重审的事由,避免发回重审的随意性。坚持依法纠错和维护原审裁判权并重,加强案件监督,确保案件质量。
二是围绕审判实践中的疑难热门案件,如商品房买卖、拆迁补偿、土地权益保护等类案件开展调查研究。定期走访辖区法院征求对发回改判的意见。定期组织辖区各法院对全局性、前瞻性法律适用问题,对如何在执法活动中落实好大政方针和市委要求,对如何通过确保“同案同判”服务经济建设大局特别是滨海新区开发开放进行集中研讨,形成研究意见或会议纪要后下发各院用于指导审判实践。建立案例指导制度,加强办案经验的总结,使案例指导成为促进各法院统一司法尺度的重要平台。
三是进一步改革请示汇报的内容和程序,对于部分涉及如何统一司法尺度的新类型案件,变“下级法院向上级法院请示案件”为“移送上级法院审理”的方式,适当提高部分案件的审级,确保司法尺度相统一。
四是进一步加大案件评查力度,建立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现的错案,凡属审判人员主观原因造成的,进行严格处罚,并载入法官业绩档案,加强对法官责任心的监督。进一步提高法官职业道德修养,加强廉政建设,牢固树立服务群众服务发展的办案意识,对不同地区不同国家当事人一视同仁,确保同等行使权利同等履行义务,不断提高审判工作公信力。(完)(刘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