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天津频道6月7日电(记者徐岳、邹兰、周文林)6日在天津召开的"中国企业国际融资洽谈会"上,来自世界200多家以私募股权基金为代表的投资机构,与国内1200多家企业通过"资本对接"等方式展开投融资沟通。有关专家表示,我国的私募股权基金尚存在操作细则的空白,发挥其作用还需破解相关制约。
监管缺失制约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发展
私募股权基金是指通过私募形式,对非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投资者按照其出资份额分享投资收益并承担投资风险。作为中小企业直接融资的重要渠道,私募股权基金在国外资本市场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中国的投资活动中也非常活跃,如蒙牛等知名企业的成长都曾借力私募股权基金。
但据组委会统计,在本次参加融洽会的200多家私募股权基金、创投公司以及投资公司中,中资机构绝大部分以投资公司形式出现。公开具备私募股权基金性质的,仅有渤海产业基金、领锐等特批成立的基金。
"私募基金操作规范在我国尚存在法律空白。"大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常骋认为,中国尚没有针对私募股权基金的认定标准和监管条例。虽然这一极具发展潜力的组织形式渗透到经济活动的每一个角落,也能在相关法律法规中找到存在的合法性,但缺乏明确的认定和操作细则的缺失,可能会制约其进一步发展,也不利于实施有效的监管。
有业内人士这样形容,中国的私募基金一直如同水下的冰山,在资本市场的水下"潜"行。随着私募基金阳光化的呼声越来越高,开始有部分私募基金借信托的形式浮出水面。
有关专家介绍,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下的私募股权基金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通过信托计划形成的契约型私人股权投资基金;二是国家发改委特批的公司型产业基金,比如天津的渤海产业基金;三是各类以投资公司名义出现的、与私募股权基金运作方式相同的投资机构,而这种私募股权基金却处于监管法律缺失的状态。
此外,融资、投资和退出是私募股权基金的三大步骤,由于法律框架和三板市场的缺失,也有不少本土私募股权基金一直处于"两头在外"的尴尬境地。即设立与退出通过国外进行,但对本土企业进行投资。
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震国表示,我国私募基金的运作与现有的法律并不冲突,属于合法行为。比如公司法为设置公司型私募基金提供了基础,合伙企业法为合伙型私募基金奠定了法律基础。但这些相关规定均是散见于各个法当中,不利于统一监管和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