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天津频道3月1日电 记者从天津市交管局获悉,旨在贯彻《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进一步规范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特种车辆管理和使用的“特种车辆使用凭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从3月1日起实施。
据了解,该规定主要内容有:天津市机动车用作特种车辆安装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及喷涂标志图案前,应按规定办理“特种车辆使用凭证”申请手续,未取得“特种车辆使用凭证”的机动车不得作为特种车辆使用;“特种车辆使用凭证”签注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前30天内,使用单位须持“特种车辆使用凭证”、行驶证,与特种车辆一同到交管局车管所重新核准,并换发“特种车辆使用凭证”。“特种车辆使用凭证”应随车携带,与行驶证一同使用,不准涂改和转借;对特种车辆不按规定使用“特种车辆使用凭证”的,由交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杨毅、李永武、刘平)(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