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天津频道12月30日电 29日,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出《关于企业职工因道路机动车交通事故遭受伤害要求工伤认定适用法规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对于职工在上下班合理时间、合理路线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的事实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有关道路交通规定情形的,不应当认定为工伤。与此同时,市劳动保障局针对职工比较关心的工伤医疗待遇与生活待遇的六项问题也做了详细解释。
一、工伤医疗费社保全报销
医疗机构治疗职工工伤和职业病的费用,包括旧伤复发和停工留薪期满后确认需要治疗的,凡是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包括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等,均由工伤保险基金全额支付。在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未颁布前,暂按照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执行。但是,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的治疗费用,先由用人单位或者职工个人垫付。认定工伤后,对已经发生的住院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与经办机构结算。继续发生的住院治疗费用由医疗机构与经办机构结算。
二、转外地治疗交通食宿费报销有标准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编辑:金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