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天津频道12月31日电 经天津市政府批准,为了加强客运出租汽车车辆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适应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结合天津实际情况制定的“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车辆规定” 2008年1月1日起将开始实施。
新的规定明确要求,从2008年1月1日起,天津市新投入营运的出租汽车车辆必须是新车,车身颜色、车门标志符合天津市客运交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客管办)的规定。新投入营运的出租汽车车辆发动机排气量应当在1.3升(含1.3升)以上,车辆应为三厢四门轿车型,车辆尾气排放应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应符合安全、环保、节能、舒适的要求。出租汽车车辆还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其他有关标准。
新规定还要求出租汽车车身颜色喷涂执行统一的标准,具体标准为:以前后保险杠和车身两侧防撞线水平线为界(无防撞线的,以前后保险杠与叶子板交汇处两点直线为界),上部喷涂薄荷青色,下部喷涂银灰色,前后保险杠为银灰色。出租汽车车门标志喷涂应当执行统一的标准,具体标准为:图案内底色为白色,图案、文字为蓝色,图案中包括“天津”、“TAXI”、“企业简称”字样;企业简称不超过三个字。出租汽车车辆顶部应固定安装由市客管办统一监制的双臂式白色标志灯。企业车辆标志灯底色为蓝色,前面为“企业简称”字样,企业简称不超过三个字,字体颜色为白色,后面为“TAXI”和“天津市客运交通管理办公室监制”字样,字体为黑体,字体颜色为白色;个体工商户车辆标志灯前面为“联众”字样,字体颜色为蓝色,后面为“TAXI”和“天津市客运交通管理办公室监制”字样,字体为黑体,字体颜色为蓝色。
新规定还要求全市所有出租汽车都要在指定位置安装符合行业管理服务要求的合格里程计价器,明示运营证件、租价标准和计费办法。原有相关规定与新规定不一致的,按新规定执行。新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完)(杨建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