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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胜玉作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宋子明摄) |
——2007年1月30日在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 刘胜玉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市人大常委会作工作报告,请予审议。
一年来的主要工作回顾
2006年是天津经济社会发展很不平凡的一年,也是我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和人大各项工作取得新成效的一年。在中共天津市委的领导下,市人大常委会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紧紧围绕加快实施“三步走”战略和五大战略举措、实现“十一五”规划的良好开局,在提高立法质量、增强监督实效、发挥代表作用、加强常委会自身建设等方面,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为保障和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滨海新区开发开放,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一、地方立法质量得到新的提高
常委会高度重视地方立法工作,强调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积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注重体现地方特色,法规质量明显提高,为促进我市改革发展稳定与和谐天津建设提供了法制保证。一年来,常委会共审议了23件地方性法规案,其中表决通过了20件。
根据经济建设的需要,修订了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规定和预算审查监督条例,修正了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根据社会事业发展的需要,制定了全民健身条例,保障公民参加健身活动的权益。根据城乡建设和环境保护的需要,制定了城市供水用水条例、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修订了城市规划条例、土地管理条例,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根据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需要,制定了农药管理条例、实施水法办法、野生动物保护条例、实施种子法办法、植物保护条例,促进新农村建设健康发展。根据推进民主政治建设、维护群众利益、保持社会稳定的需要,修订了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修正了区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制定了拥军优属条例、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制定地方性法规听证办法,努力促进社会和谐。根据实施监督法的需要,修改了关于加强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废止了市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若干规定。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要求,组织市人大代表、专家学者以及有关方面负责人,对19部国家法律草案进行了认真细致的讨论,及时整理上报了修改意见。
常委会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工作,采取有力措施,努力提高立法质量。一是围绕全市工作大局,积极而又审慎地确定立法项目。实行立法建议项目论证制度,广泛征求意见,逐项研究论证,列入立法计划的项目更好地适应了天津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二是坚持开门立法。首次向社会公布年度立法计划,公示了4件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法规草案,集中民智,体现民意,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立法的积极性。三是搞好立法调研论证。针对地方立法中涉及的重要问题,深入企业、社区和农村调研,举办了29次座谈会或论证会,增强立法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四是拓宽了法规草案的起草渠道。采取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组织起草、委托有关社会组织起草等方式,收到了较好效果。五是加强了地方性法规宣传。通过举行新闻发布会、答记者问、专题解读等方式,深入宣传关系全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地方性法规,有效地促进了法规的贯彻实施。 [1] [2] [3] [4]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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