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市警方全面开展打击违章养犬专项行动取得明显效果。截至目前,收缴违章犬900余条,违章豢养大型犬200余条,有效地维护了居民良好的生活环境。警方在行动中,对违章犬依法进行查处的同时,发现许多市民对依法养犬仍然存在许多模糊概念。9月29日,市公安据治安管理总队有关负责人,再次明确提出:养犬有条例规范,豢养要依法进行。29日,本报记者就养犬的有关规定进行了采访,警方就养犬细则进行了全面解读。
重点管理区的范围及有关准养条件
市公安局治安总队有关负责人称,天津市外环线以内地区和外环线以外的城市建成区为养犬重点管理地区,外环线以外的农村为养犬一般管理地区。外环线以内尚未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农村养犬,可以按照一般管理区管理。经区、县人民政府决定,一般管理区的特定区域可以按照重点管理区进行管理。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只能饲养一只小型观赏犬。
个人养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具有天津市常住户口、暂住证件或其他合法身份证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独户居住条件。单位养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危险物品存放单位、重要仓储单位、动物表演单位以及部队、公安、科研、医疗卫生等单位,因工作特殊需要养犬的单位;有远离居民区的饲养场地,有专人负责驯养管理,不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有安全、牢固的犬笼、犬舍等饲养、管理设施和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申请办理养犬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公安机关开具的凭据携犬到畜牧部门指定的动物防疫机构或者动物诊疗机构注射狂犬病疫苗,领取市畜牧部门制发的犬类免疫证(已取得犬类免疫证的除外),并凭证到公安机关,领取养犬登记证。
已办理养犬登记的单位和个人,每年度应当携犬到畜牧部门指定的动物防疫机构或者动物诊疗机构注射狂犬病疫苗,领取本年度犬类免疫证,并凭注射证明、本年度犬类免疫证办理养犬注册。所养犬死亡、丢失的,养犬人应当自所养犬死亡、丢失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所养犬买卖、赠予他人或者随单位、个人迁移的,应当自受让、受赠或者迁移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禁止重点管理区所养犬到一般管理区登记。一般管理区所养犬迁移到重点管理区的,应当重新办理养犬登记。
养犬应当缴纳养犬管理服务费
重点管理区内养犬,第一年度每只犬缴纳一千元;以后每年度缴纳五百元。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重点管理区养犬管理服务费的收取标准进行调整,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盲人养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养扶助犬的,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免收养犬管理服务费。独居的生活困难的鳏寡老人养犬的,减半收取第一年度的管理服务费。
开办养殖场、交易市场等要登记
开办犬类养殖场、犬类交易市场和为犬类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在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并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五日内向公安机关备案。重点管理区内,禁止开办犬类养殖场、犬类交易市场,禁止举办犬类的展览展销活动。禁止在犬类养殖场和犬类交易市场以外的公共场所从事犬类交易。出售犬类必须出具畜牧部门核发的动物检疫证明和犬类免疫证。市人民政府可以在重大节假日或者举办重大活动期间划定范围,禁止携犬进入。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划定范围,禁止携犬进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