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是关系到我们每个人生活的基本权益之一。1983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确定每年的3月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在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不断提高的大背景之下。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也正在逐步完善。
1984年9月广州市消费者委员会作为中国
第一个消费者组织率先成立。之后,1984年12月中国消费者协会正式成立,遍布各地的消费者协会也相继成立。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7年9月被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接纳为正式会员。从1988年起,我国每年都开展大规模的3·15消费者维权活动。虽然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起步较晚,但已经取得了翻天覆地的变化。1993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此外,在《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价格法》、《医药管理法》等法律法规里也规定了大量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条款。
在维权诉讼方面,消费者对某些方面侵权的举证往往十分困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举证责任的界定,则为消费者提供了诉讼制度上的保障。例如,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将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在精神损害赔偿上,消费者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7号法释《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人格利益保护的详细规定,在消费过程中受到损害时,主张自己的权利。
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逐步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直接关系到十几亿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也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基本要件。(谭文钦)(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