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天津频道6月4日电 (记者张建新)凡是参加普通高考、成人高考和硕士研究生考试的天津考生,如果在考试过程中与教育考试机构发生争议,或者高校在招生录取工作中与考生之间发生争议,都将由裁决委员会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裁决办法予以裁决。这是天津市为公平解决录取争议出台的新办法。
记者从天津市教育招生考试院获悉,为进一步规范天津市国家教育统一考试的管理,维护考生、高等学校和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天津市出台了《天津市国家教育统一考试管理办法》、《天津市国家教育统一考试争议裁决办法》和《天津市高等学校招生录取争议裁决办法》,系统规范地对市、区教育考试机构、学校、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的职责、义务和权利,对试题命制、考试的组织与实施、试卷的评阅与分数报告、考试信息管理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
据了解,这是全国首个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关于依法治招依法治考的系列管理办法。
根据规定,凡是高等学校在执行招生录取法律、法规和政策时与考生之间发生的争议,高等学校在履行招生章程时与考生之间发生的争议以及经天津市高等学校招生录取争议裁决委员会认为,可以适用本裁决办法解决的因招生录取发生的其他争议可以适用《天津市高等学校招生录取争议裁决办法》。
自愿报名参加天津市国家教育统一考试的考生与教育考试机构发生的下列争议可以适用《天津市国家教育统一考试争议裁决办法》:考生在报名时与教育考试机构之间发生的争议;考生在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时与教育考试机构(含体检医疗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考生在考试过程中与教育考试机构之间发生的争议。
裁决委员会收到裁决申请后,应当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裁决委员会裁决考试争议时将组成裁决组,裁决组由三名裁决员组成。裁决组裁决招生录取争议或考试争议,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完)
(编辑:杨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