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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解读]考试录取争议有规可循

http://www.tj.xinhuanet.com  2005年06月04日  来源:天津日报

    参加国家教育统一考试的考生享有按照国家各类教育考试规定的条件,报名参加相应的考试;了解考试科目、考试时间安排、考试收费等有关考试的情况和信息;在教育考试机构或者高等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查询考试成绩,并知悉查询结果;考试合格,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毕业证书、课程合格证书等;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等五项权利。同时应遵守考试纪律和考试行为规范,执行教育考试机构制定的管理规章制度;服从考点和考场管理人员的指挥,诚实应考;配合教育考试机构对考试违纪、作弊情况的调查,如实提供相关事实;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等四项义务。

    《天津市高等学校招生录取争议裁决办法》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招生的高等学校与天津籍考生之间发生的下列争议可以适用本裁决办法:1、高等学校在执行招生录取法律、法规和政策时与考生之间发生的争议;2、高等学校在履行招生章程时与考生之间发生的争议;3、经天津市高等学校招生录取争议裁决委员会认为,可以适用本裁决办法解决的因招生录取发生的其他争议。

    《天津市国家教育统一考试争议裁决办法》规定,自愿报名参加天津市国家教育统一考试的考生与教育考试机构发生的下列争议可以适用本裁决办法:考生在报名时与教育考试机构之间发生的争议;考生在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时与教育考试机构(含体检医疗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考生在考试过程中与教育考试机构之间发生的争议。其中考生与教育考试机构之间因考试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而发生的争议,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的有关条款处理;考生与教育考试机构之间因考试信息公布与查询而发生的争议;考生与教育考试机构之间因考试成绩评定与分数复核而发生的争议;天津市国家教育统一考试争议裁决委员会认为,可以适用本裁决办法解决的其他因考试而发生的争议。

    裁决组裁决招生录取争议或考试争议,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决。情况复杂需要延期的,经裁决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日。当事人对招生录取争议或考试争议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完) 


(编辑:杨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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