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在职期间利用职权挪用公款1亿元为他人注册公司,日前,曾为某国有大型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兼董事长的华某被以挪用公款罪判刑7年。
据指控,1997年7月至2003年12月间,华某曾担任某大型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兼董事长,负责集团的全面工作。其间,华某与一家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某相识。2000年4月,蒋某向华某表示,她将成立一家私营性质的投资有限公司,需要1亿元用于工商登记注册验资,并提出让华某帮忙解决。2000年4月25日,华某两次利用职权,责成集团财务部门,在蒋某提供的银行账户上加盖集团公章,使集团在某银行开立了账户。随后,华某责成财务部门人员,以集团与蒋某的公司业务用款的名义,从新立账户开具单张金额为50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20张,共计1亿元交给蒋某。此后,蒋某委派其财务人员持承兑汇票,到银行办理了贴现承兑手续,并将贴现的共计1亿元,分别划在蒋某、蒋某之夫和蒋某的三位朋友名下,使5人在成立投资有限公司时用1亿元资金作为个人股份投资注册验资。2000年4月,蒋某在办理完公司注册事宜后,将1亿元资金归还华某所在集团。
庭上,辩护律师为华某做了无罪辩护。华某辩护律师提出,华某所在的某集团虽为国有企业,但与蒋某的贸易公司有经济往来,互相参股、共同经营。华某出借资金的目的是为双方合作购买某公司的股权,有投资成分,并非为牟取个人利益,不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因此不构成犯罪。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对于华某辩护人提出华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华某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公共财产使用收益权受损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实施了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单位数额巨大的1亿元公款为他人注册公司使用的行为,其行为依法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侵犯了公共财产的使用收益权,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