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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www.TJXINHUA.com   2009年11月04日 09:27:52   

    第一条 为加强天津海上交通安全管理,保障人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沿海水域内从事航行、停泊、作业及其他与海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海上军事管辖区、军用船舶和设施以及以军事目的进行海上施工作业的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渔港水域的交通安全由渔业管理部门依法管理。

    第三条 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海洋综合开发利用应当以保障海上交通安全为原则,保证海上航行、停泊、作业的正常秩序。

    第四条 本市鼓励和支持开发应用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先进技术,鼓励和支持电子助航技术和设备的应用。

    第五条 天津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海事机构)负责本市沿海水域海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本市交通港口、安全生产监督、公安、海洋等有关部门依法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海事机构应当根据通航环境安全需要配布和设置航标,依法划定和调整船舶交通管制区、安全作业区、临时锚地和其他与通航安全有关的区域,制定通航安全标准和条件要求,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根据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的需要,海事机构有权采取下列临时性交通管制措施:

    (一)限时航行;

    (二)限速航行;

    (三)航道单向航行;

    (四)其他临时性交通管制措施。

稿源: 天津日报  编辑: 杨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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