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天津市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规定》正式施行。这是本市规范道路交通秩序的一项重要举措,是政府认真履行职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的重要体现。
全市各地区、各部门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安全意识,认真贯彻落实《规定》,坚持源头治理与路面治理无缝结合,不断完善“政府领导、企业自律、联合执法、综合治理”的长效管理机制,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合力,齐抓共管,为本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更加坚实的安全保障。
第一条 为了严格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车辆非法超限超载及相关违法行为实施治理(以下简称治超),适用本规定。
本市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工作应当遵循政府领导、企业自律、联合执法、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含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疆保税港区、中新天津生态城管委会,下同)负责统一组织本区域内的治超工作,落实、完善治超联合执法机制,实施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条 严禁超过核定载质量或者车货总量55吨以上的车辆在本市内行驶。确需上路行驶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许可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