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展本市供热事业,规范供热用热行为,维护用热户和供热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管理、使用等相关活动的,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市建设管理委员会是本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供热管理工作进行统一监督管理。
市供热办公室负责本市供热的具体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市供热的行业管理,依法监管供热市场,指导、协调、管理供热工作;
(二)负责拟订供热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年度供热计划;
(三)组织本市供热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工作;
(四)负责供热特许经营项目申报、管理、审核及特许经营日常管理工作;
(五)负责制订供热建设、管理、服务标准。
区、县供热办公室按照本市供热管理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供热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国土房管、环境保护、水利、财政、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供热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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