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近年来不断出现的食品安全事件,让百姓对食品安全的关注达到了极点。6月1日,《食品安全法》将正式实施,记者采访了5位天津市食品安全监察专员周树兴、马雪梅、刘京敏、朱庆祥和吴存夫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察处副处长张国强、干部王建斌,请他们对《食品安全法》进行解读。
问:新出台的《食品安全法》与1995年出台的《食品卫生法》两字之差,在实际内容上最大的区别是什么?
周树兴:与食品安全相比,食品卫生无法涵盖作为食品源头的农产品种植、养殖等环节。《食品安全法》超越了原来停留在对食品生产、经营阶段发生的食品安全卫生问题进行规定,扩大了法律调整范围,涵盖了“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对涉及食品安全的相关问题(例如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等都作出了全面规定;并且在一个更为科学的体系下,可以用食品安全标准统筹食品相关标准,避免目前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食品营养标准之间的交叉与重复。
问:食品安全的主要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有哪些?
王建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则依法确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问:《食品安全法》中对食品安全的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是如何规定的?
马雪梅: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要求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不安全结论的,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立即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该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并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对经综合分析表明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