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临时用地的概念及其主管部门
临时用地,是指因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使用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主管本市临时用地的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外环线以内临时用地的审批、管理和监察工作。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外环线以外各自辖区内临时用地的审批、管理和监察工作。
2、临时使用土地应当遵守的规定
(1)不得影响城市建设规划、市容卫生;(2)不得妨碍道路交通;(3)不得损坏通讯、水利、电力等公用、公共设施;(4)不得污染环境或造成水土流失;(5)不得兴建永久性建筑物;(6)不得在临时使用期间内擅自改变土地使用用途;(7)不得擅自将临时用地出卖、抵押或者转让给他人;(8)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临时用地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者土地所有权人签订临时用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交纳临时用地补偿费和土地复垦保证金。
3、申请临时使用土地,应当向市或者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临时建设用地申报表;(2)确需临时使用土地的说明材料;(3)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4)临时用地平面布置图;(5)临时使用国有土地的,需提交与原国有土地使用者签订的临时用地协议或合同;(6)临时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的,需出具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临时用地协议或合同。占用耕地的需提供复耕协议、支付复耕保证金凭证;(7)具有勘测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勘测定界技术报告;(8)标明拟临时使用土地范围的1/2000或1/500现势地形图。申报用地的单位或个人委托办理临时用地申请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4、临时用地的期限、管理规定
临时用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特殊情况下需要延长使用期限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可适当延长,并续签临时用地合同,支付临时用地补偿费。超过期限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者土地所有权人无条件收回。
经批准临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批准临时用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交纳土地复垦保证金。保证金交纳标准按照本市耕地开垦费的有关规定执行。临时用地期满,未按临时用地合同约定实施复垦的,由批准临时用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复垦,所需费用从保证金中列支。
临时用地只能建造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附着物。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届满,用地单位或个人应当无条件自行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附着物,恢复土地原貌或达到约定条件,交还土地;临时占用耕地的,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恢复种植条件。
因国家建设需要占用土地时,临时用地单位或个人应当无条件服从,并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附着物,缴销《临时建设用地批准书》。抢险救灾急需临时用地的,可以先行使用,但应当在险情稳定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补办临时用地审批手续。(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