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重大财政支出、本市财政投资建设的大型基础设施或者市政设施项目及其他重大建设项目;
(八)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事业等方面的重大措施;
(九)城乡建设、民政、公安、民族宗教事务、司法行政、公共安全、劳动和社会保障中的重大事项;
(十)全市人才工作和人才队伍建设中的重大事项;
(十一)国防后备力量建设和国防动员中的重大事项,国防设施保护中的重大事项;
(十二)抢险救灾、人口与计划生育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十三)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与调整;
(十四)市人民政府民主与法制建设中的重大事项;
(十五)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重要机构的设立、撤并和职能划分;
(十六)对全市具有全局性、长远性影响或者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其他重要事项。
前款所列重大事项决策后执行,或其他事项的决策,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按照日常职责分工决定实施。
人事任免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1] [2] [3] [4] [5] [6] [7]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