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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天津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条例》的决定
(2008年5月22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www.TJXINHUA.com   2008年06月18日 09:21:29   

    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对《天津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本次会议议程,主席团也可以先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本次会议议程。主席团决定不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的,交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在大会闭会期间进行审议,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二、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在各代表团审议时,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可以同时进行审议,向主席团提出意见,并印发会议。”

    三、第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意见,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如果主任会议认为地方性法规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四、第十九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意见,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五、第二十一条第四款修改为:“地方性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两次会议审议后,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可以交付表决;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暂不付表决,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以后的会议继续审议、表决。”

    六、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机关、组织负责人说明情况,也可以邀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其他专门委员会的成员、人大代表和有关专家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稿源: 天津日报  编辑: 杨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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