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天津政务网> 法律法规

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www.TJXINHUA.com   2008年05月30日 11:07:56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五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按国家规定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二十六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免除相关费用:

    (一)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二)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

    (三)农村五保户;

    (四)因残疾、严重疾病、自然灾害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经济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的;

    (五)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证明,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标准的。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七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每年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社会评议。

    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考核市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考核区县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

    市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实施对市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的社会评议。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对区县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社会评议。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稿源: 天津日报  编辑: 杨萍
  时政图片
  时政要览
工作动态| 天津国际经济金融仲裁中心成立 崔津渡出席
工作动态| 李润兰熊建平出席天津恒隆广场工程开工仪式
政府建设| 高速优质建好灾区安置房--访市建委副主任张连选
政府建设| 为天津市发展营造规范有序的法治环境
政务公开| 正视差距才能“跳”得更高--五论“解放思想、干事创业、科学发展”
政务公开| 天津市公开选拔领导干部报名和资格审查结束
人事任免| 免去卫彦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职务
人事任免|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任免名单
经济建设| 两项行业标准实施 "抗菌"服装有了统一规定
经济建设| 协会与企业携手促进自主知识产权新药发展
法规文件| 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法规文件| 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
新华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凡本网注明“来源:新华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新华社,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新华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新华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联系方式:新华网天津频道电话:022--23678092
新 华 网 检 索
.频道导航.
大千社会 股市财经 警法看台
谈房论市 文化走廊 读书沙龙
校园圣殿 职场人生 数码科技
生活空间 侠游中国 津门玩家
主题服务
公 民
外国人
公益信息
家庭急救 路况 热线投诉 燃气安全
应急管理
·天津滨海新区对西部省区出口实施政策优惠
·天津市调整低保标准 7月起每月300元
·天津五区试点医疗救助 困难人群看病不再难
·天津市养老金计发办法将改革
·天津:2年后农民工都有工伤险
网上服务
天津市政府办公厅
天津市政府组成部门(27个) >>
 · 天津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 天津市经济建设委员会
 ·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
天津市政府直属机构(20个) >>
 ·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天津市统计局
 ·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