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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www.TJXINHUA.com   2008年05月30日 11:07:56   

    第八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第九条 区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五)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七)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八)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稿源: 天津日报  编辑: 杨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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