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履行下列城市管理职责:
(一)落实辖区范围内的城市管理目标责任;
(二)对辖区内市容环境、环境卫生、绿化、市政、存车场(处)等实施现场监督管理;
(三)组织居委会动员居民群众和辖区单位参与城市管理;
(四)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或者接受委托,对辖区内城市管理的违法违章行为实施处罚。
第四章 养护管理市场化
第十八条 环境卫生、 园林绿化、市政等行业的养护管理,应当打破行业和地区垄断,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建立统一、开放的公共服务市场,不断提高城市养护管理水平。
第十九条 环境卫生、 园林绿化、市政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清扫保洁、垃圾清运、绿化养护等日常养护作业推向市场,并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采取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养护单位和个人,签订合同明确养护标准、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对养护单位和个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达不到养护标准和要求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终止其养护经营资格。
第二十条 新建、 改建的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设施未移交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维修、养护。
凡新建、改建的道路、桥梁一经正式通车,市容环卫部门要同期启动通车范围的日常清扫和保洁、融雪、降雨清除工作,保持路、桥面干净整洁。
第二十一条 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会同市财政、 物价部门每年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等行业的养护定额和标准进行核定。
第二十二条 市和区县财政加大对环境卫生、 园林绿化、市政等行业养护资金的投入,扩大公共服务的覆盖范围,并随着管理任务增加、养护标准提高和管理手段更新保持适度稳定增长,实现足额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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