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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
www.TJXINHUA.com   2008年05月30日 11:07:10   

    第三章 行政管理职责

    第十四条 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 协调、督促城市管理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本市城市管理的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

    (二)编制城市管理专业规划、工作目标和年度计划, 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负责对涉及城市管理中重大事项的资金调配;

    (四)对举办重要活动、处置应急突发事件、跨部门跨地区的事项和全局性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协调和裁决;

    (五)对市相关管理部门和各区县城市管理工作进行培训、指导、服务、考核、监督。

    第十五条 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履行下列城市管理职责:

    (一)依据全市城市管理专业规划,制定本部门城市管理的规划、管理标准、技术规范、考核办法等;

    (二)对所属单位和各区县进行业务指导和具体考核;

    (三)按照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管理和处罚。

    第十六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城市管理职责:

    (一)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对本区域的城市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二)依据全市城市管理专业规划,编制本辖区城市管理的规划、工作目标和实施计划;

    (三)科学界定本区县各部门、街道办事处和镇政府的城市管理责任并组织落实;

    (四)组织、协调驻区单位和部门落实城市管理责任;

    (五)对城市管理日常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

稿源: 天津日报  编辑: 杨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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