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道路交通管理应达到下列要求:
(一)按照国家标准设置交通标志,位置明显,无遮挡。
(二)交通标线清晰整洁、保持完好。
(三)交通护栏等隔离设施的种类、式样和规格统一规范,外观清洁。
(四)有关部门要确保交通信号灯、交通信息显示屏、交通违法监控系统以及其他交通管理设施用电,保障正常使用。
(五)逐步完善交通管理智能化、信息化,综合运用交通信号协调控制、交通违法摄录、交通实况监控等系统,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六)车辆、行人各行其道,遵守交通信号,服从指挥,行车、停车有序,交通违法行为少。
(七)机动车辆必须在停车场或在城市道路准许停车的地点停放,不准任意停放、妨碍交通;自行车必须停放有序,不准占压无障碍设施。
(八)达到国家和本市对道路交通的其他管理标准和要求。
第十三条 路灯照明管理应达到下列要求:
(一)确保照明设施完好,城市主要道路、街巷设置路灯照明装置, 街景照明和路灯照明无损坏、 断亮,路灯亮化率达到100%。
(二)同一条道路的路灯灯杆、灯具、光源、安装要统一、整齐、协调。
(三)各类照明设施应无乱涂画、无乱张贴,周边环境卫生清洁干净。
(四)夜景灯光设施要按照规划设置,与城市景观协调,采用节能、环保、绿色光源。及时修复受损害的设施。开启率达到95%,完好率达到98%。
(五)达到国家和本市对路灯照明的其他管理标准和要求。
[1] [2] [3] [4] [5] [6] [7]